为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2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起草了《辽宁省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3日。
联系人:辽宁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省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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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23日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黑土地保护利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的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黑土地保护项目。
第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办法,指导相关工作实施,组织项目验收省级抽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全面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自验。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技术标准;
(二)国家、省和市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要求;
(三)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条件
第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技术支撑等;
(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实施方案制定、作业质量、项目监管、任务完成、档案管理等;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拨付进度、审计及资金管理情况等;
(四)实施效果情况。包括耕地质量监测、上图入库、项目实施总结报送情况等;
(五)跟踪引导情况。包括媒体宣传、进展调度等。
第六条 验收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验收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编造数据,提交虚假验收材料的。
第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各项实施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各单项实施内容已通过管理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验收并合格;
(三)已完成项目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作档案、技术档案、资金使用档案齐全、完整,并分类立卷。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项目验收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方式。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市级验收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果,原则上于立项次年5月底完成。
第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制定验收方案;
(二)成立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验收;
1.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总体汇报;
2.查阅内业档案资料,查验资金账册;
3.现场核查项目实施情况,走访农户;
4.验收专家合议;
5.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交换意见。
(四)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在2周内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验收、任务完成、实施质量、资金使用、制度执行、主要效益、发现问题及整改、验收结论等。一票否决情况应在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一条 验收方式
(一)县级自验
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所有实施内容进行验收,完成县级自验工作。
1.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附自验意见;
(2)县级验收工作报告,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
2.备查档案资料包括:
(1)项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项目总结、监理工作报告、上图入库报告、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和效果评价报告等;
(2)项目方案、资金指标文件、资金申请和拨付文件等;
(3)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合同文件、技术服务协议、公示单等;
(4)项目秸秆还田作业轨迹、在线监控平台核实报告、人工核实验收材料,堆沤肥进货单、合格证、称重计量表(票)、收货单、产品质量抽样单、检测报告、抛洒作业轨迹,监理日志、资金使用及拨付凭证,相关会议、培训、宣传和影像资料等。
(二)市级验收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县级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市级全面验收,验收面积要达到当年任务面积的100%,并将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验收报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省级抽验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抽验,抽验实现项目县全覆盖,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黑土地保护项目抽验面积分别不少于各县实施面积的50%和25%。
第五章 验收监管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省级抽验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支持,保障项目验收经费落实到位。严禁参与项目验收的个人、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通报有关部门,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验收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省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辽宁省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评分表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评分表
市县(市、区)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验收内容和标准 |
得分 |
组织管理 |
10 |
1.加强组织领导 |
5 |
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且在项目执行、工作推动中作用发挥充分、组织保障有力,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
|
2.强化技术支撑 |
5 |
成立县级专家指导组,积极开展技术指导,在关键农时开展黑土地保护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撑作用发挥充分,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
|||
项目实施 |
45 |
1.制定实施方案 |
3 |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规范工作流程、合理测算补贴标准、及时备案审核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
|
2.保障作业质量 |
5 |
作业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要求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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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项目监管 |
3 |
将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面积、举报电话等信息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的,得5分;未公示的,不得分。 |
|||
4 |
对堆沤肥施用、秸秆还田作业及堆沤肥质量进行全程监管,通过信息化监管、现场核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实现项目地块监管全覆盖的,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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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堆沤肥进货单、合格证、称重计量表(票)、收货单、产品质量抽样单、检测报告、台账等齐全,且亩均用量1方以上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堆沤肥出现质量问题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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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验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自验自查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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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开展项目管理核验等工作,未发现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的,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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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进项目实施 |
15 |
年底前全部完成当年度项目实施任务的,得15分,否则按比例得分。 |
|||
5.建立健全档案 |
2 |
建立档案,方案、文件、数据、影像、台账等资料齐全,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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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 |
20 |
1.资金管理 |
5 |
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
|
2.资金执行 |
15 |
资金执行完成的,得15分,否则按进度比例得分。 |
|||
实施效果 |
15 |
1.项目实施总结 |
4 |
项目实施总结按时报送并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
2.耕地质量监测 |
5 |
按要求开展年度黑土地耕地质量监测,按时报送监测数据,且编制监测报告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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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块上图入库 |
6 |
项目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将实施地块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全部上图入库的,得6分,否则按未上图入库比例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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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引导 |
10 |
1.宣传报道 |
5 |
在中央或省级媒体宣传报道的,得5分;在市县级媒体宣传报道的,得3分;未宣传的,不得分。 |
|
2.进展调度 |
5 |
按要求开展调度,数据详实可靠,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
|||
扣分项及 一票否决 |
1.出现资金挪用行为 |
出现项目资金被挪用的,资金使用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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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弄虚作假行为 |
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次性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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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总体验收为零分。 |
||||
合计 |
100 |
||||
加分项 |
10 |
地方资金投入 |
10 |
县级政府将项目监理、技术指导培训、监测评价、产品质量抽检、上图入库、项目验收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的,加10分;未足额落实到位的,加5分;未列入财政预算的,不加分。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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