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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辽农优品”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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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产品品牌建设管理工作,我厅起草《辽农优品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lnscc024@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信息与对外合作处(邮编11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124日。

  联系电话:024-23447288

  附件:《辽农优品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1224

  附件

  辽农优品品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辽宁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品牌强省战略,打造辽宁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辽农优品品牌建设的组织、申请、审核、评定、授权、使用、运营、监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扶持范围】重点扶持省级特色产业、出口优势产业、精品培育产业等,重点扶持特色产业发展优势区等,重点扶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管理机制】辽农优品品牌建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省级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品牌体系,重点打造米、畜、鲜、果、菜、花、药等辽宁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矩阵,实行择优准入、政策扶持、重点推介、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设立辽农优品品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品牌建设工作;组织品牌打造、审核授权、价值评价等工作。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初审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牌培育、初审推荐、保护利用、宣传推介、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辽农优品品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信息与对外合作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品牌打造、审核授权、价值评价,推动成员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机构及分工】辽农优品品牌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品牌培育、审议授权名单、评价品牌价值与影响力等日常工作。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及工作人员依托专业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定实施

  第八条【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注册商标,拥有鲜明的品牌标识、品牌用语等。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

  (二)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GAP认证等至少一项。

  (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对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及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具有明显支撑。

  (四)初级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获得辽宁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加工农产品经营主体应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

  (五)实施全程标准化生产或加工,产品取得有关质量认证,实行质检和分等分级。认证完善的品类、生产线,均可纳入申报范围。

  (六)落实溯源管理要求,建立全程追溯体系,产品质量与安全有保障。

  (七)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无违法违规情形、无重大事故、无不良信誉记录。

  (八)品牌建设纳入年度计划,品牌发展拥有专项预算,配有品牌专业团队或岗位。

  (九)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评定程序】评定程序如下。

  (一)提交材料。申报主体须依规向县级农业农村或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材。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形成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正式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材料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查申报主体资格及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或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品牌评定。秘书处组织形式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核验。初审合格后,提交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建议名单,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公示

  (四)公示发布。省农业农村厅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期满后,纳入《辽农优品农产品品牌目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主体权利使用主体具备以下权利。

  (一)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品牌标识。

  (二)在辽农优品特产馆推介授权企业,展销产品。

  (三)享受辽农优品品牌建设有关政策,包括全程标准化生产、全渠道宣传推广、产地预冷分拣、销地前置仓建设、市场渠道拓展、外贸出口促进等方面。

  (四)受邀参加国家及省农业展会,在展位费、特装搭建等方面得到优惠支持。

  第十一条【主体义务】使用主体须符合以下行为规范。

  (一)强化质量安全管控,规范投入品使用。主动纳入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要求,建立健全覆盖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品质。

  (二)自觉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积极参与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引导的品牌和市场体系建设,及时报送品牌建设情况。

  (三)积极开展辽农优品农产品品牌营销宣传,努力拓展线上线下两个市场,讲好品牌故事,维护品牌信誉,保护品牌权益。

  (四)规范品牌标识使用,自觉维护品牌形象。不得超出授权许可范围使用辽农优品品牌标识,不得改变品牌标识形状、颜色等外观设计。

  (五)在品牌授权使用过程中,加强种养基地标准化建设,带动更多农户落实生产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监管机制】实行分级监管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保辽农优品的使用效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基于数据分析的监测评价制度,强化品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监测评价,通过竞争机制实现有进有退、优胜劣汰。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实现监管常态化。

  第十三条【监测评价程序】使用主体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有关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对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测评价材料进行复审,根据监测评价结果,拟定品牌退出名单,在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经所在地主管部门收回授权并办理终止备案。原使用主体接到授权使用终止通知后,须立即停止使用品牌标识,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撤销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其品牌使用资格。

  (一)转让、买卖、出租品牌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以及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积极参与品牌营销宣传活动、不规范使用品牌标识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环境等重大事故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连续抽查结果不符合评定条件,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五)生产经营主体自身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达不到授权使用基本条件的。

  第十五条授权方式按照生产经营和品牌运营分别授权,生产经营授权实行申报品类范围内授权,品牌运营授权实行多品类销售代理资格授权。

  第十六条【授权有效期】辽农优品授权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申请程序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七条【主体变更】使用主体发生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变更的,应向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逐级报送至省里备案。

  第十八条【举报核查机制】属地主管部门受理生产、评定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逐级报至省级主管部门核查,必要时会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授权保护】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使用辽农优品的名称与标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扶持举措】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扶持力度,整合资源,对生产经营、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辽农优品商标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省级设立辽农优品品牌建设专项经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应加大资金投入,合力打造辽农优品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经费使用】实施辽农优品强品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重点倾向三个方面,一是品牌培育提升显著的企业,二是流通能力不断强化的企业,三是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监测评估】辽农优品品牌评定委员会组织开展辽农优品品牌使用的监测评价,组织项目实施与品牌价值评估。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评定委员会设立指标体系,构建动态数据集,基于创新算法,提供监测评价与评估结果,科学指导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品牌保护】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辽农优品农产品品牌保护制度,公开投诉渠道,受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品牌权益的行为的监督与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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