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产品品牌建设管理工作,我厅起草《“辽农优品”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lnscc024@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信息与对外合作处(邮编11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4日。
联系电话:024-23447288
附件:《“辽农优品”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辽农优品”品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辽宁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品牌强省战略,打造辽宁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辽农优品”品牌建设的组织、申请、审核、评定、授权、使用、运营、监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扶持范围】重点扶持省级特色产业、出口优势产业、精品培育产业等,重点扶持特色产业发展优势区等,重点扶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管理机制】“辽农优品”品牌建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省级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品牌”体系,重点打造米、畜、鲜、果、菜、花、药等辽宁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矩阵,实行“择优准入、政策扶持、重点推介、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设立“辽农优品”品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品牌建设工作;组织品牌打造、审核授权、价值评价等工作。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初审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牌培育、初审推荐、保护利用、宣传推介、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辽农优品”品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信息与对外合作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品牌打造、审核授权、价值评价,推动成员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机构及分工】“辽农优品”品牌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品牌培育、审议授权名单、评价品牌价值与影响力等日常工作。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及工作人员依托专业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定实施
第八条【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注册商标,拥有鲜明的品牌标识、品牌用语等。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GAP认证等至少一项。
(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对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及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具有明显支撑。
(四)初级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获得辽宁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加工农产品经营主体应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
(五)实施全程标准化生产或加工,产品取得有关质量认证,实行质检和分等分级。认证完善的品类、生产线,均可纳入申报范围。
(六)落实溯源管理要求,建立全程追溯体系,产品质量与安全有保障。
(七)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无违法违规情形、无重大事故、无不良信誉记录。
(八)品牌建设纳入年度计划,品牌发展拥有专项预算,配有品牌专业团队或岗位。
(九)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评定程序】评定程序如下。
(一)提交材料。申报主体须依规向县级农业农村或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形成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正式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材料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查申报主体资格及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或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品牌评定。秘书处组织形式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核验。初审合格后,提交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建议名单,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公示。
(四)公示发布。省农业农村厅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期满后,纳入《“辽农优品”农产品品牌目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主体权利】使用主体具备以下权利。
(一)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品牌标识。
(二)在“辽农优品”特产馆推介授权企业,展销产品。
(三)享受“辽农优品”品牌建设有关政策,包括全程标准化生产、全渠道宣传推广、产地预冷分拣、销地前置仓建设、市场渠道拓展、外贸出口促进等方面。
(四)受邀参加国家及省农业展会,在展位费、特装搭建等方面得到优惠支持。
第十一条【主体义务】使用主体须符合以下行为规范。
(一)强化质量安全管控,规范投入品使用。主动纳入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要求,建立健全覆盖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品质。
(二)自觉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积极参与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引导的品牌和市场体系建设,及时报送品牌建设情况。
(三)积极开展“辽农优品”农产品品牌营销宣传,努力拓展线上线下两个市场,讲好品牌故事,维护品牌信誉,保护品牌权益。
(四)规范品牌标识使用,自觉维护品牌形象。不得超出授权许可范围使用“辽农优品”品牌标识,不得改变品牌标识形状、颜色等外观设计。
(五)在品牌授权使用过程中,加强种养基地标准化建设,带动更多农户落实生产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监管机制】实行分级监管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保“辽农优品”的使用效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基于数据分析的监测评价制度,强化品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监测评价,通过竞争机制实现有进有退、优胜劣汰。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实现监管常态化。
第十三条【监测评价程序】使用主体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有关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对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测评价材料进行复审,根据监测评价结果,拟定品牌退出名单,在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经所在地主管部门收回授权并办理终止备案。原使用主体接到授权使用终止通知后,须立即停止使用品牌标识,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撤销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其品牌使用资格。
(一)转让、买卖、出租品牌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以及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积极参与品牌营销宣传活动、不规范使用品牌标识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环境等重大事故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连续抽查结果不符合评定条件,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五)生产经营主体自身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达不到授权使用基本条件的。
第十五条【授权方式】按照生产经营和品牌运营分别授权,生产经营授权实行申报品类范围内授权,品牌运营授权实行多品类销售代理资格授权。
第十六条【授权有效期】“辽农优品”授权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申请程序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七条【主体变更】使用主体发生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变更的,应向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逐级报送至省里备案。
第十八条【举报核查机制】属地主管部门受理生产、评定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逐级报至省级主管部门核查,必要时会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授权保护】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使用“辽农优品”的名称与标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扶持举措】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扶持力度,整合资源,对生产经营、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辽农优品”商标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省级设立“辽农优品”品牌建设专项经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应加大资金投入,合力打造“辽农优品”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经费使用】实施“辽农优品”强品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重点倾向三个方面,一是品牌培育提升显著的企业,二是流通能力不断强化的企业,三是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监测评估】由“辽农优品”品牌评定委员会组织开展“辽农优品”品牌使用的监测评价,组织项目实施与品牌价值评估。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评定委员会设立指标体系,构建动态数据集,基于创新算法,提供监测评价与评估结果,科学指导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品牌保护】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辽农优品”农产品品牌保护制度,公开投诉渠道,受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品牌权益的行为的监督与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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