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与改建的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以供气为主且
依据《沼气工程规模分类》NY/T 667属于小型规模的农村沼气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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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3、《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09
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6、《秸秆沼气工程工艺设计规范》NY/T2142
7、《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2
3 站址选择
3.1
站址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局,应布置在镇、乡、村庄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镇、乡、村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布置在居住、医疗、养老、教育、集会、娱乐、市场、其他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场所、铁路、高速公路等附近,站内的燃气生产、储存设施与上述场所、道路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2
除本标准第3.1条规定的情况外,站内建(构)筑物、储罐等露天工艺装置、原料堆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变压器、可燃物堆垛、丙类液体储罐、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架空通信线、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林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等标准的规定。
3.3
燃气输配系统与周围建、构筑物、管道、电力线路、电气设备、铁路、公路等的水平与垂直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3.4
既有的沼气站的上述防火间距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等防火保护措施。
4 站内防火间距
4.1
储气柜应与生产区、生产辅助区、管理及生活区分开布置。管理建筑物或生活设施、生产辅助区除必须与生产建(构)筑物结合外,宜集中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与生产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
厌氧消化器、储气柜、输配气管道、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平面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3
沼气站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4
低压湿式储气柜与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表1的规定。
4.5
干式储气柜与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按表1增加25%。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1执行。
4.6
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气柜及各湿式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b)干式或卧式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大罐直径的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之间的直径;
c)湿式储气柜与干式储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较大值确定。
4.7
当站区沼气工艺管道及设备需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放散装置的火炬和放散口应设置在站内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外建(构)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
4 封闭式火炬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2的规定减少50%。
4.8
秸秆堆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各建筑物之间、露天或半露天原料堆场与建筑物之间、除本标准第4.7条之外的厂房外附设的易燃物品设备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0
长期堆放秸秆的场所宜选择在站外储存,并应有防火措施。短期堆放秸秆的场所可设置在沼气站内,贮存周期不宜超过15-30日,秸秆的堆放应符合消防要求,并保持消防车道的畅通和消防工具完备有效。
4.11
值班室、休息室、办公室与燃气生产厂房宜分开布置,当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隔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12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燃气生产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布置在爆炸性气体的危险区域内。供燃气生产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燃气生产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4.13
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应跨越站区。站内架空电力线与生产厂房、原料堆垛、燃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4
厌氧消化器和各类贮气装置等站内建(构)筑物、原料堆场与站区围墙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宜小于5米。
5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
5.1
站内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既有沼气站建筑耐火等级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建筑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等措施。
5.2
沼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进料间、粉碎间、净化间、锅炉房、增压机房、设备及管线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应向外开;
2 屋面板和易于泄压的门窗宜采用轻质材料;
3 照明灯应为防爆灯,照明灯的电源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4 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
5 易燃易爆设备及管线的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6 其他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3
贮气柜进气口和出气口处应设置阻火器和切断装置。贮气柜的金属支架采取防火隔热保护之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5.4
防火区域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5.5
除本规范第4.12条中主厂房外,附设在其它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 供暖和通风
6.1
锅炉间、进料间、干秸秆粉碎间及净化间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具体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通风良好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应选用防爆型风机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正常工作及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6.2
沼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进料间、净化间、锅炉房、增压间等建(构)筑物应设置事故排风机 , 事故排风机应与甲烷浓度报警系统联动,事故排风机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6.3
设置的燃气放散管管口应高于站房2m以上,且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5m。 当站内工艺系统设置放散火炬时,放散火炬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火炬前沼气管道应设置阻火器;
2 放散火炬应设置自动点火、火焰检测及报警装置。
7 电气与仪表
7.1
沼气贮气柜属于0区爆炸危险环境,发电机房、锅炉房、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间属于1区爆炸危险环境。干秸秆粉碎间属于20区爆炸危险环境,进料间属于21区爆炸危险环境。
7.2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或区域的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区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附录D 的规定。
7.3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规定。
7.4
沼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进料间、净化间、锅炉房、增压间等建(构)筑物应设置甲烷浓度报警器,当检测到空气中的甲烷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时,应能自动启动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甲烷浓度探测器及其报警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有关规定,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站区工艺总控制室内,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规定。
7.5
原料库、加工间、进料间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房间外。
7.6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7
站区应设置火灾报警电话,通信设施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现有的通信条件,并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外部通信的需要。
7.8
消防用电的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 消防水源及灭火设施
8.1
可燃材料堆放场、站区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应配置水枪、水带。
8.2
除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建筑外,其余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场所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
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等标准的规定 , 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
8.4
站区内建(构)筑物、原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9 消防车道
9.1
站区内的厂房、仓库、原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应设置消防车道,站区外通向站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消防车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等标准的规定。
10 燃气应用
10.1 燃气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规定。
附 录 A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A.0.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A.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A.0.4 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A.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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