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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验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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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32号)提出的“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以下简称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总体部署,按照《辽宁省农垦局等六单位关于印发辽宁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垦发〔2017〕53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对全系统106家农场全部进行验收。确保将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部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经费等问题;完成办社会职能债务甄别工作。 

  二、验收标准 

  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全部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市政府按此标准进行总结验收,对不合格的农场要立即进行整改,务于2018年底前达到合格标准。 

  1.农场公检法全部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 

  2.农场基础教育全部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 

  3.农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全部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 

  4.农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 

  5.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与县、乡享有同等待遇,地方政府有明确财政专项保障资金和相应的资金来源。 

  6.农场企业经营性账务、人员与承担政府职能的收支账务、人员全部分开,独立核算。 

  7.农场对经清理甄别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按照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规范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农场不再承担办社会职能支出,如继续承担支出,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 

  农场填报办社会职能改革自评表,见附件1。 

  三、综合考评 

  结合验收工作,对各垦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在确保垦区内所农场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后,各市农垦主管部门对本垦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进行自评,填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考核评估表,见附件2。 

  四、验收方式 

  (一)各农场全面总结办社会职能改革情况,报各市农垦主管部门,各市政府负责组织验收并进行自评,于2018年9月底前报省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并总结全省情况,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时上报

  农业农村部

   

  (三)无社会职能和处于停产倒闭状态的农场不进行验收,但需市级农垦主管部门出具正式说明。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年底前完成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中央和省的硬性要求,有关市县政府作为改革的责任主体,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办社会职能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结验收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小组实施。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省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成立验收小组,分片进行抽查。 

  (三)求真务实,确保完成。有关市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总结验收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总结验收和整改等工作,各地要对改革任务目标完成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改革政策全面落实。 

  附件1.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自评表 

  附件2.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考核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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