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沈阳市铁西区万米生态果蔬超市销售的猪蹄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调查时发现,宫妍作为货主以外的承运人,涉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2022年6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沈阳市铁西区万米生态果蔬超市于2022年5月10日销售10公斤猪蹄(货值为396元)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为21003917722。但是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目的地为沈阳市皇姑区大渡河街18号,沈阳市铁西区万米生态果蔬超市的经营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南六西路48甲1号,目的地与实际到达地不符,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效。当事人宫妍作为动物产品承运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按照该法第一百条,应当对当事人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即15元罚款。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实施后,要求执法机关不但要严格执法,也要用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进行柔性执法,执法要体现出温度。本案当事人承运动物产品数量很少,运输费用很低,为体现出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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