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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探索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经验被全国推广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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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其中我省推荐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某消毒消杀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案》成功入选。该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和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情形的适用,属于我省探索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成果体现。农业农村部在指导纲要中指出该案例涉及“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主观过错不处罚规则的适用。”

该案中,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先后2次中标包含溴鼠灵和溴敌隆等2种限用农药的政府采购项目,且案发时合同已履行完毕。当事人以不了解限制农药经营许可且相关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未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竞标资格进行审查要求请求免责。当地农业农村执法机构认为,两份采购文件均明确提出所采购药品包括农药,且当事人为消杀公司明知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农药存在过失,因此不能适用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主动供述其在沈河区同类项目中也成功中标,应当认定为符合“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规定,本案定性为无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的减轻处罚决定。

该案是我省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力探索,是积极推进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典型成果。自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服务就是执法”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对触碰法律底线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树立诚信守法经营观念。通过建立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提升行政执法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健康宽松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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