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不含大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提升我省粮油生产能力和农业现代化水平,进一步筑牢粮食安全防线,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统筹农业信贷担保与相关财政支农政策,依托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优化实施2026年粮油种植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体条件和贷款支持范围
(一)主体条件。支持主体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家庭农场须通过农业农村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一码通”系统)完成赋码;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贷款主体为家庭农场或其所有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法定代表人。
(二)贷款支持范围。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主体开展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具体包括土地流转、农资购置、新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粮油作物主要包括谷物(玉米、水稻等)、薯类作物(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大豆、绿豆等)、油料类作物(花生等)。
二、贴息标准
贷款发放时间为2026年2月2日(含)至2026年10月31日。对额度30万元(不含)至3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年化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BP的贷款,原则上按年化利率2%的标准予以贴息,年化利率低于2%的,按实际利率予以贴息。
三、实施流程
(一)主体资质审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家庭农场通过“一码通”系统申请赋码。其中,新申请赋码的家庭农场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已赋码的无需重复审核。
(二)贷款及担保申请。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向省农担公司申请担保增信,除贷款相关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或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
(三)银行放款垫息。银行审核放款并垫付贴息。
(四)贴息资金拨付与清算。省农担公司会同银行汇总贷款贴息材料,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贷款主体贴息清算明细表》(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公示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省农担公司。省农担公司与银行清算资金,优先清算2026年2月2日(含)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发放贷款的贴息;如有剩余资金,可顺延清算2026年7月1日(含)至2026年10月31日期间发放贷款的贴息;若当期资金不足,剩余未清算部分纳入2027年清算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监督检查等;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政策宣传、项目实施情况抽查等,其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审核职责。省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预算下达及绩效监督。
(二)加强服务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扩大政策知悉覆盖面,力争实现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宣传全覆盖。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对于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一码通”系统的家庭农场,及时协助其做好赋码申请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赋码审核。省农担公司和银行要建立贷款主体回访机制,定期跟踪贷款资金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等,按年度汇总《贷款主体经营情况明细表》(附件2),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三)开展项目抽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贷款主体资质真实性、贴息数据申报准确性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贷款主体总数的20%。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贷款主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产托管服务网签合同,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合同(单据)等是否与贷款主体信息一致,贷款资金是否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核查资金是否计入合作社会计账簿)、家庭农场的粮油种植生产经营活动等。
联系人:林阿南,024-23447827
附件:1.贷款主体贴息清算明细表
2.贷款主体经营情况明细表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6年2月2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LiaoNing Province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编:110001 电话:024-23448867 | 辽ICP备18016972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0000008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