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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2019年度粮改饲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询价的函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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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计划,我厅将对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的粮改饲项目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发布询价信息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

  (一)工作内容

  对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锦州市、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7个市的33个项目县(中央项目资金总额1.1亿元)粮改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投入和过程、产出、效果和扣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投入和过程方面:1.组织领导。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政府重视,将粮改饲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2.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要求,补助资金全部核算发放到位。3.项目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上级备案;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按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4.宣传总结。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5.机制创新。在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等政策联动上有新突破;在激发收贮主体参与积极性上有新方式;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种养两端绿色协调发展上有新手段;在粮改饲推进工作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效果好、有实例、可复制。

  二是产出方面:1.数量指标。完成饲草料收储量任务;完成粮改饲面积任务。2.质量指标。项目地区规模化养殖场户(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和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达到收贮总量一定比例;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较上年度提高比例;收贮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自种、与种植户签订订单等方式收贮量达到总收贮量一定比例。

  三是效果方面:1.经济效益指标。种植优质青贮饲料草料,亩均纯收入较种植籽粒玉米提高比例;使用优质青贮饲草料,与未使用前或与同地区未使用的相比,综合饲料成本下降比例。2.服务对象满意度。相关收贮主体、种植户、养殖户对粮改饲料政策的满意程度。

  四是违规违纪方面:项目实施过程中,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是否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是否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二)质量标准

  1.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19〕2179号)相关具体方案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2.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核查单位数量不少于50%、资金额度不少于50%),采取资料核查、实地考察、访谈问卷等多种形式,对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考核评价报告。

  3.承担任务的单位应在2020229日前完成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并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交报告。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4.从事过农业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优先考虑;5.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

  三、询价小组的组成

  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评审专家2人和监察人员1人组成,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询价小组。

  四、评审办法

  相关单位需对项目绩效评价报价,询价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符合采购要求满足质量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五、报价一览表编制要求

  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本项目标需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报价一览表的密封、标记和报送的截止时间、地点

  报价一览表应密封、加盖密封章,并在外包装上标明询价函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报价一览表于2019年11月1日17:00前递交到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产业发展处。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附件3)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置。

  联系人:范恩鑫,电话:024-23447211,15909883159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417室。

  邮编:110001。

  附件:1.报价一览表

            2.询价函收到回执单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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