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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即将实施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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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主要有以下十二大亮点:

一、完善立法目的

畜牧业是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领域之一,种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根本,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因此,顺应新时代畜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畜牧法立法目的中充实了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内容。

二、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为支持畜牧业发展,畜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布局。同时,明确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全行业更加奋发有力地做好畜牧业发展工作。

三、明确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基本条件

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四、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畜禽遗传资源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和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此次畜牧法修订强化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要求,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当经原建立或者确定机关批准,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

五、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和扶持畜禽种业企业发展

实现畜禽种业振兴,要坚持以种业企业为主体,以自主创新为核心。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提出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统一管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主要目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种畜禽生产经营精准化管理和服务,及时有效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质量,提升我国畜禽种业发展水平。

七、完善畜禽养殖用地政策

养殖用地是畜牧业的基本要素,也是当前最突出的制约发展因素。新修订的畜牧法在原先用地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用地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八、明确养殖户防疫条件和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分别从防疫条件和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方面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整和规范,并没有涉及广大中小养殖户。针对当前我国规模养殖与农户散养并存的实际,考虑到各地区畜牧业发展差异,新修订的畜牧法实行分类指导,对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九、加强养殖户权益保护

目前,全国共有各类畜禽养殖主体6700万个,规模养殖场占1.4%,养殖户占98.6%,是典型的小规模大群体。畜牧法第四十七条专门就支持带动养殖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一些地方限制养殖户发展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纠正。

十、增加草原畜牧业、畜禽屠宰各一章

草原畜牧业作为牧区农牧民生产生活的主要依靠、牧区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是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短板。畜禽屠宰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新修订的畜牧法坚持问题导向,从支持草原畜牧业发展、规范畜禽屠宰行为角度作了系列针对性的规定。

十一、建立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

这是此次修订的畜牧法中增加的主要制度性规定之一。随着畜牧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行业对生产和市场权威信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结合近些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引导畜牧业生产发展方面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市场引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畜牧法明确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畜禽产品稳产保供工作需要。

十二、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首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肉蛋奶供应负总责,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此次,畜牧法将省负总责要求制度化、法治化,进一步强化畜禽产品稳产保供属地责任,要求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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