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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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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紧密结合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重要使命和打造辽宁“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先行地,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省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省。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全面履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省直部门责任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一)省委组织部负责推动全省各级党委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开展“党群共同致富”活动。将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省委宣传部负责推动全省各级党委加强党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推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指导推动农民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持续推进移风易俗。

  (三)省委政法委负责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打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辽宁样板。深入开展农村黑恶势力排查整治,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完善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接诉即办等务实管用的农村社会治理方式。

  (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乡村振兴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的城乡融合发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全产业链节粮减损。发展农村清洁能源。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农村通信运营业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配合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生产研发。

  (六)省民族和宗教委负责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指导推动民族村寨建设,促进民族村寨旅游业、特色产业发展。

  (七)省教育厅负责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强高等学校涉农学科专业建设,着力培养知农爱农新型人才。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高等学校积极承接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八)省科技厅负责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事企业创新能力,构建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实施农业农村类科技计划,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推进生物种业、黑土地保护、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建立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和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进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九)省公安厅负责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协调处置农村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加强农村警务工作,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和各类违法犯罪、暴力恐怖活动。

  (十)省民政厅负责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水平,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负责农村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生活以及权益保障。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十一)省司法厅负责统筹和布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鼓励支持在乡镇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以多种方式为农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指导、监督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协同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十二)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乡村振兴等“三农”领域财政政策,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十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返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依法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分区分类编制村庄规划。

  (十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持续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重点镇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相关工作。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十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农村公路路网布局,着力加强与国省干线、城市道路、其他运输方式衔接,提高通行能力和运行效率,促进城乡互联互通。推动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指导农村交通运输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工作。

  (十八)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监督。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节水改造、涝区综合治理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

  (十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完成粮食、油料播种面积以及产量等目标任务。指导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黑土地保护利用,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指导推动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建设,培育壮大果蔬等特色产业,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和设施装备水平,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工业大省建设。指导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牵头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和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培育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创业带头人。

  (二十)省商务厅负责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指导商品现货市场规范发展,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商品流通企业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二十一)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组织协调有条件的乡村开展乡村旅游,鼓励创建国家级景区、示范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

  (二十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健全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

  (二十三)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化肥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管,化肥、农膜等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管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健全农村公共食品安全体系。加强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价格、虚假广告和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等方面违法行为。

  (二十四)省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工作。加强脱贫地区帮扶,促进脱贫人口增收。开展脱贫人口信息体系建设,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

  (二十五)其他省直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抓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统筹省直有关部门职责任务落实。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要事项协调、重点任务督促落实,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督查和实绩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市县乡村责任

  第八条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主要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研究确定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动落实,加快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

  (三)坚决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和耕地红线。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种业振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防灾减灾能力。树立大食物观,加快实现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根本要求,加大对脱贫地区帮扶力度,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持续推动脱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五)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类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牌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六)完善人才支撑保障制度,落实国家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组织引导教育、卫生、科技等领域人才到基层一线服务,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实施“兴辽英才计划”农业专家项目,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大本土人才培养力度,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健全完善农村工作干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加大对涉农干部的“三农”工作培训力度。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农村婚俗和殡葬改革,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坚持示范引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九)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强村庄规划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持续加强水、电、路、气、通信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房建设质量,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稳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集中连片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农村公共安全体系,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持续整治侵害农民权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深化纠治乡村振兴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减轻农村基层组织负担。

  (十一)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合法权益。

  (十二)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让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十三)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入,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倾斜。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贯彻党的农村工作原则,深入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制度。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九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年度工作重点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重点任务,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推动落实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农业、生态、城镇空间。统筹乡村地区交通、市政等跨区域设施布局,缩小城乡差别。定期组织开展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不断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四)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对联系点实施常态化、长效化联系指导帮扶,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党委常委会委员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乡镇或者涉农街道。

  (五)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督导推动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任务落实。

  第十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应当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确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重点,整合各类资源要素,推动开展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每年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难点,谋划推进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任务落实,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新成效。

  (四)以县域为单位明确村庄分类,在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村庄布局,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对联系点实施常态化、长效化联系指导,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推动党委常委会委员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

  (六)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督导推动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任务落实。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委员会议、政府办公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研究解决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每年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落实村庄规划编制主体责任,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建设规划,加强乡村风貌管控,做好村庄建设安排,实施农民建房全过程管理。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落地。

  (四)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五)督促党委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组织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二)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力量沟通协调,合力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三)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各类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支持驻辽部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推动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考核评价办法,重点考核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市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对市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地区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市县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市级党委和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省直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条 省纪委监委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推行“辽宁阳光三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依法建立健全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三条 市县乡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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