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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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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本媒体记者提问。

问: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党组织乡村振兴责任(以下简称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社会动员、考核监督、奖惩等事项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目的是以责任落实推动政策落实、工作落实,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省委农办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密结合辽宁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组织实施。

问: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明确以建设农业强国为目标,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鲜明态度,发出了持续重农强农的强烈信号。

《实施细则》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紧密结合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重要使命和打造辽宁“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先行地,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省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问:《实施细则》对落实各方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部门多。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三农’工作重心已经实现历史性转移,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

关于省委和省政府责任,在责任内容上,提出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全面履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在责任要求上,明确省委和省政府要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在责任主体上,强调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关于省直有关部门责任,在责任内容上,分别提出24个省直部门责任,提出其他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抓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在责任要求上,明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统筹省直有关部门职责任务落实,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要事项协调、重点任务督促落实,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督查和实绩考核等工作;明确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在责任主体上,强调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关于市县乡党委和政府责任,在责任内容上,提出市县党委和政府要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坚决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十五个方面责任。在责任要求上,明确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要采取措施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要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乡镇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在责任主体上,强调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

关于村党组织责任,在责任内容上,提出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在责任要求上,明确村党组织要全面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责任主体上,强调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

关于社会各界责任,对各级各类帮扶单位履行帮扶责任、群团组织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支持驻辽部队推进定点帮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

问:《实施细则》在强化考核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和“助推器”作用,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市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对市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市县级党委要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

问:《实施细则》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需要全社会达成共识、积极参与。既要有正向激励措施,更要有反向约束机制。

《实施细则》规定,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市县乡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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