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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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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涉渔综合治理有关部署,继续坚持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聚焦关键区域、重点对象,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伏季休渔制度落实到位、秩序良好稳定、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为推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开好局起好步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3年5月1日12时前,除钓具、经批准异地坞修、伏休期间在指定渔港停靠、入韩作业的渔船外,其余海洋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一律回船籍港休渔。

——2023年6月1日12时前,入韩流刺网作业渔船和一般渔获物运输船应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

——2023年9月1日12时前,所有在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的渔船,未经批准不得离港。

——海洋伏休期间,确保实现全省所有渔港渔船渔民安全,休渔秩序总体稳定,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落实船籍港休渔管理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沿海各县(市、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严格执行依港管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船网分离等管理措施,确保应休尽休,并于5月5日前将本市休渔渔船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省农业农村厅。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力量配置,安排专人进驻辖区渔港实施监管;将休渔渔船信息在港口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随机对港内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备案。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除确有必要的看护船员外,无关车辆、人员严禁进入渔港。

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网具出海。因避风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提前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进行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

(二)严格执行渔船审批管理

我省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市内跨县(市、区)、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确需到省外坞修的,应提供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函,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建档立册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外省籍渔船确需在我省坞修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我厅同意。未经批准的,一律返回船籍港。

经我厅与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在外省休渔的我省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派专人赴停泊地协助管理。休渔期间,每月3日前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市省外转港(含坞修)渔船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省农业农村厅。我省不允许外省籍渔船在我省休渔。

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批准;确权海域养殖生产作业渔船如在休渔期间需要出港作业,由审批海域使用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放流效果评估、海洋环境监测以及其他科研考察活动的渔船,由批准该项目实施机关的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利用捕捞辅助船运送自繁自养、活鱼饵料以及养殖苗种,在县(市、区)内作业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内跨县(市、区)作业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内跨市作业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沿海工矿企业取排水口清理打捞渔船,由企业所在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月27日前将下月本市特殊作业渔船审批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附件3),由省海洋与海洋渔业执法总队对各市审批情况进行复核。

(三)深入开展执法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大海陆巡查力度。保持海上执法高压严打态势,突出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及省际交界、敏感重点海域的巡航监管,盯紧异地休渔渔船、大型冷冻船、私自变更作业方式渔船、法院扣押渔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专项捕捞渔船、钓具渔船、休闲渔船、高速快艇、禁用渔具及地笼网等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涉渔船舶违规出海、跨区跨线作业和拆卸、屏蔽北斗导航设备及涂抹、遮盖船名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陆上检查,对辖区内渔港、自然停泊点及水产品市场等场所,组织开展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和封港严查,确保执法行动无死角、全覆盖。

进一步深化渔政系统内合作,加强跨市(县)、跨水域执法联动,进一步完善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异地休渔船舶监管、违法渔船协查等联勤联动,做到协同一致、同频共振。进一步深化部门间协作,充分发挥渔业渔政部门的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边海防、公安、市场监管、工信、交通运输、海事、海警等部门协调,着力构建信息联通、执法联动、问题联处、案件联办的良好渔业执法工作格局。

各地要统一设立违规渔船扣押点,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一律扣押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扣押结束后,由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到扣押点履行移交手续后继续扣押。

(四)突出抓好智能监控管理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伏季休渔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充分利用我省渔船智能监管平台、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及自建信息化平台各项智能监管功能,全时、全域严密监控停港渔船动向。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做到无缝衔接,对监控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伏季休渔期间,严禁私自拆卸、遮挡船载北斗导航终端设备。确因导航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拆卸的,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智能监管系统白名单管理,并每周对白名单内船舶进行清理;因渔船上坞维修等原因需要拆卸导航设备的,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其或渔政执法机构对拆卸设备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等进行处罚。

对未经审批、拒不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一律纳入监管黑名单,取消享受渔船更新改造、赴韩入渔等惠渔政策,核减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严管专项捕捞,严格落实专项捕捞渔船标识、网具核查、指定港口卸货、渔获量统计、限额捕捞、科学观察、伴航执法等监管措施,对违反专项特许捕捞相关规定的渔船,一律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对群体性违法违规、重大涉外或安全生产、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社会影响恶劣、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发函、指定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案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成立工作专班,严格按规定做好案件查办。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及各执法队适时成立督查组,对相关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压紧压实渔业监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

认真落实全省渔船五级包保责任,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及时发布通知公告等服务信息,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渔船智能监管,促进技防、人防有机结合,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有效打击。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并及时反馈,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

各地要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廉政守法意识,严格执行辽宁省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八条禁令”,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公示及反馈工作机制。要完善责任追究,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于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清除涉渔违法违规“保护伞”,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要深入渔港、渔村、渔户,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自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结合张贴通告、悬挂标语、签订承诺书、组织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资源养护政策、伏季休渔具体要求和违法违规后果,特别是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广大渔民群众,增强自觉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伏休工作联络员,认真按时上报相关统计信息,及时反馈好的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如实反映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联 系 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李杰

联系电话:024—23447589(传真)

电子邮箱:lj2344758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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