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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加强涉海渔船渔港综合管控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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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领办〔202341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委、市人民政府:

  《全面加强涉海渔船渔港综合管控若干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辽宁省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大连海关 沈阳海关 

  辽宁海警局

  2023128

  (主动公开)

  全面加强涉海渔船渔港综合管控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生产秩序,提升管理水平,持续稳定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构建涉海渔船渔港长效管控机制,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渔船管理制度

  1.推动建立渔船固定停泊港制度。鼓励渔船在船籍港所在地选择一个渔港作为固定停泊港,进行停泊、卸货和补给,紧急避险情形除外。转港生产渔船可以在经常作业地选择一个固定停泊港,依法接受固定停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2.强化渔船交易制度落实。符合交易条件的渔船,应依法依规办理渔船交易手续。落实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制度,规范跨海区管理界限作业和买卖行为。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加强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创新渔船管理方式和经营模式,支持村民委员会成立渔业合作组织,鼓励三级以上渔港成立渔船服务公司,引导渔业企业加入渔业协会。加强渔船管理组织的规范管理,鼓励渔业合作组织、渔船服务公司、渔业协会,帮助渔民办理渔船行政许可、渔业保险、入渔指标、惠渔补助申请等相关业务。

  二、严格落实依港管船

  4.推进渔港规划建设。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辽宁省沿海渔港布局规划,确定保留渔港、拟规划建设(扩建)渔港,积极推进渔港建设。渔港所有权人、经营人要切实履行渔港管理主体责任,不能明确所有权人、经营人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规划外的渔港要依法依规关停取缔。

  5.全面实施驻港监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在三级(含)以上渔港派驻监管人员。原则上渔业执法机构派驻不少于2名人员,属地乡镇(街道)派驻不少于1名人员,实行驻港监管,并负责就近三级以下渔港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二级以上渔港要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船管员或辅警。

  6.强化进出港报告制度。驻港监管人员要通过渔港通APP等方式核查渔船进出港报告情况,核实渔船身份、船员信息,严格渔船检查,对报告虚假信息、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积极推进智慧渔港建设,通过人防+技防手段,逐步实现对渔港全方位监控,多渠道、多形式、多手段强化进出港报告制度落实。

  7.建立船员信息登记制度。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我省籍渔船上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员进行信息采集,建立船员信息台账。渔业主管部门驻港监管人员要加强宣传,引导渔船所有权人、经营者、船长和船员配合信息采集工作。

  三、强化联合执法监管

  8.严格渔船修造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审核发放及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渔船修造企业开工前检查工作,建造、改造的渔船,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9.严厉打击涉海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强涉外渔业管控。海警部门要常态组织相关海域巡航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巡航执法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制止有非法越界(线)倾向性、苗头性的渔船。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平安出海小程序,全面采集涉海涉渔基础信息,推动落实出海三报备制度,严厉查处组织非法捕捞、港霸恶霸等涉黑涉恶行为。省边海防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研判海上形势,开展边海防军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置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外事部门要加强对外沟通,主动增信释疑,妥善处置涉外渔业纠纷,切实维护海洋权益。二是强化涉渔执法监管渔业、海警部门要加强渔船、渔港的管理,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三是合力打击走私犯罪公安、海警、海关部门要加强走私等问题集中整治,加强海上侦察预警,定期开展会商研判,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联络机制,组织筑牢渔船、渔港的治安管理和海防管控防线。四是加强非渔船、艇、筏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完善非渔船、艇、筏管理制度,依法实行登记备案。

  10.持续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沿海各地区要严格贯彻落实五部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研究落实本辖区内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要持续组织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加大海上执法力度,发现疑似涉渔三无船舶押回渔港处置;利用休禁渔期等时间段集中组织封港清船,发现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责令禁止离港或指定地点停靠,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海警部门要加大巡航检查力度,查获三无船舶按程序依法处置。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1.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沿海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渔船渔港管控的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机构建设,保障执法基础投入,强化渔船三级包保责任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实时掌握本辖区渔船动态,防止脱管漏管。

  12.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各涉海部门要强化落实海洋权益维护和涉外渔业纠纷处理、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涉渔船舶监管等协调工作机制,省级每半年、市级每季度、县级每月组织一次交流会商。充分发挥边海防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公安、渔业、外事、海警等部门指挥调度机制,统一研判处置各类违法违规事件。深化海上联合执法协作,统筹协调海上管控力量,强化陆海联动,常态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13.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查处公职人员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各类涉海涉渔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彻底斩断灰色利益链。

  14.严肃执纪监督问责。将渔业安全和执法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平安辽宁考核。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辖区渔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重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涉外事(案)件的,严肃追究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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