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发布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动划定海域禁养区、限养区任务已整改完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现予公示(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馈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邮政编码:110161
附件:发布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19日
附件
发布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任务
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验收组对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整改任务验收参考标准》,采取核查资料、座谈问询等方式,对第91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
一、整改任务
按照有关要求,2020年年底前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全部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发布工作,但辽宁省级规划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未完成编制及发布工作。市县级养殖规划虽在2018年前完成编制,但省渔业主管部门对地方缺乏有效指导,部分地方规划未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要求划定海域禁养区、限养区,规划缺少约束性、操作性。
二、整改目标
发布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动划定海域禁养区、限养区。
三、整改措施
(一)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河流水域岸线规划等衔接,编制发布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实施。
(二)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对已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对应划定未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推动划定。
四、完成情况
(一)2021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辽农渔〔2021〕325号),指导地方划定海域禁养区、限养区。
(二)2022年6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2﹞61号),推进实施《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要求沿海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未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要求划定海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的,要做到应划尽划。2022年12月,印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沿海市、县(市、区)于2023年3月底前完成修订。2023年3月,沿海6市和应单独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15县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稿通过专家评审,完成规划修订,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2024年7月,印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发布实施的督办函》,督促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每周报送规划修订发布进展情况。2024年9月,将沿海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未发布问题列入省挂牌督办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推进问题整改。截至2024年12月底,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5市及金普新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长海县、庄河市、东港市、凌海市、盖州市、老边区、鲅鱼圈区、盘山县、大洼区、兴城市、龙港区、绥中县等15县(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部修订完成并发布实施。大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已完成修订,正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计划于2025年4月末发布实施。
五、验收结论及工作建议
已完成整改,同意履行销号程序。建议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督促指导大连市推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发布实施,并严格各沿海地区依据规划开展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制定退出机制,有序退出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活动,切实加强渔政执法,加强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污染防控。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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