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渔〔2024〕68号
各市(不含大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科院,大连海洋大学:
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日
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要求,按照《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3〕789号)和《关于批复2024年省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辽财指预〔2024〕1号)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惠民政策,推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领,实施渔业资源养护,提升渔业装备水平,保障水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推动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实施内容
(一)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核定及组织实施等,按《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2〕35号)执行。国家如有政策调整,按相应政策执行。沿海各市县应尽快完成2024年发放2023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发放。
(二)省级渔政执法能力提升
一是新建渔政执法快艇1艘,分2年实施完成,2024年启动建造,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大连渔政执法队按程序实施。
二是续建500吨级渔政执法船1艘,2023年启动,2024年续建,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丹东渔政执法队按程序实施。
三是水丰水库碑碣子渔港整治维护项目地方配套。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丹东渔政执法队按程序实施。
(三)水产种业提升工程
1.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及新品种繁育。一是续建辽宁省水产种质资源库,实施细胞库优化升级,优化完善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突破我国水产动物精子冷冻稳定性、规模化、产学研用瓶颈;建设国内首个高通量自动化水产动物精子冻存样本100份,冻存效率提高5倍以上,打造国内一流的水产动物精子库,冻存15种辽宁重要水产经济物种精子8000份。由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按农业项目相关管理要求实施。二是培育繁育海参、海蜇、扇贝新品种,及时申报国家认定,由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实施。
2.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产业调查。开展辽宁优势特色水产养殖品种产业现状调查,摸清海参、扇贝、蛤仔、海蜇、牡蛎、大菱鲆、河蟹等品种产业发展现状,形成产业现状调查报告。由省海洋水产研究院组织渔业特色产业组实施。
3.辽宁海参产业发展。支持繁育海参新品种,建立追溯系统、打造品牌和参加质量认证。促进辽参产业健康发展,提升辽宁海参质量和影响力,对通过国家审定的辽宁海参新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支持海参养殖企业或农户建立追溯体系,建成溯源系统并投入使用的,单个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参与质量系统认证,对通过中国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个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品牌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品牌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实施。具体规定另行发布。
4.菲律宾蛤仔(以下简称蛤仔)优良种质资源挖掘与创制。建立蛤仔育种信息管理与数据(基因型、表型、环境数据)自动化分析系统1套;研发4k蛤仔育种芯片1个,评价蛤仔优异种质50份以上;选育优质、抗逆、速生新品系1-2个;研发对虾养殖尾水培育蛤仔苗种关键技术1套。由大连海洋大学实施。
(四)远洋自捕产品回运补助
1.实施范围。省管远洋渔业企业。
2.补助标准。企业回运我省的远洋自捕产品,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回运产品每吨给予不超过500元补贴,其中: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000元。
3.组织实施。2024年7月30日前,省管远洋渔业企业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补助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辽宁口岸入境的,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外省口岸入境的,还需提供货物销售合同),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
4.资金兑付。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省管远洋渔业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当年资金规模,据实向省管远洋渔业企业兑付补助资金。
(五)渔业渔政管理支撑
1.渔业经济运行保障。完善渔业统计信息系统功能及运维,开展基层渔业统计数据采集试点工作,提高渔业统计数据质量。
2.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测算系统服务。支付2023年、2024年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测算部分维护费。
3.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模式示范推广。委托第三方研究辽宁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模式,形成文本并推广。
4.海洋捕捞渔船摸底调查数据整理分析。委托第三方对海洋捕捞渔船摸底工作产生的船数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报告。
以上4项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组织实施。
(六)渔业增殖放流
1.资金安排。全省共安排3000万元。其中:中国对虾2250万元,沿海5市各450万元。三疣梭子蟹750万元,沿海5市各150万元。
2.目标任务。以大宗海水经济物种为主,恢复渔业种群,促进渔民增收,一是放流中国对虾28亿尾,沿海5市各放流5.6亿尾以上;二是放流三疣梭子蟹0.8亿只,沿海5市各放流1600万只以上。
3.组织实施。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等沿海5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开展苗种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及支付、公示公告、现场验收、满意度调查及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省水产苗种执法队负责中标单位放流前生产监督、苗种检验检疫、放流现场验收监督、信息汇总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放流全过程开展随机抽查。
4.资金兑付。各地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进度及时拨付苗种款。
(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和减船转产
1.实施范围。
按《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和减船转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2〕506号)执行。
2.补助标准。
按《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和减船转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2〕506号)执行。
丹东市继续使用2022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木改钢”和减船转产。
3.补助条件。
(1)“木改钢”。申请补助的渔船应当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于2024年12月31日(含)前建造完工且依法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2)减船转产。申请补助的渔船应当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手续(灭失渔船办理渔业船舶灭失手续),并于2024年12月31日(含)之前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4.组织实施。
(1)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拟淘汰渔船,依法依规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或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手续(灭失渔船办理渔业船舶灭失手续)。
(2)申请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的,渔船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凭上述所有证书证件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船拆解确认表后,凭上述全部证明材料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补助渔船和船舶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5.资金兑付。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渔船所有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依申请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八)海洋渔业执法运维保障及渔政管理
包括海洋渔业执法办案、涉海渔船智能监管及信息转发站维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海洋渔业船舶,渔政执法基地运行保障等方面,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等单位按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实施。
(九)渔业高质量发展
1.实施范围。各市(不含大连)。
2.实施内容。渔业产业发展和管理,重点支持乡村振兴渔业示范带,全省渔业特色产业发展优势区建设,主要用于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水产种业、近海渔民减船转产、渔港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建设、渔政执法和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渔业品牌建设、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渔业资源养护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渔业发展补助政策涉及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贯彻好、实施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确保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渔区社会稳定。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主体要各司其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全程监管、责任可究的管理机制。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渔业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等环节监管,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项目申报,防止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现象发生。
(三)制定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基本思路、项目安排、资金使用重点、目标任务、组织实施、预期效果等内容,目标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同时确保政策用对、用足、用好,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实施方案须于4月30日前正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各单位在保障主要实施方向基础上,可结合实际,统筹调剂使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各方向补助资金,用于渔业发展,促进产业发展。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是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滚动安排机制,加强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把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扩大宣传引导。各地要提高对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使政策深入渔民队伍,为渔业发展补助政策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及时总结调度。一是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各市(不含大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形成总结,每年度及时正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二是适时开展项目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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