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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和2023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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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渔〔202339

各市(不含大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科院,大连海洋大学,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和2023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和《2023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3328

  (依申请公开)

  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

  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866号)和《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中央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2178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主线,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养护,提高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水平,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推动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国家级海洋牧场

  1.实施范围。盘锦辽河口海域浩洋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和葫芦岛兴城海域赫远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2.补助标准。按农办渔〔201866号文件执行。

  3.组织实施。按农办渔〔201866号文件执行。

  4.资金兑付。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二)现代渔业装备设施

  1.实施范围。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等5市。

  2.实施内容。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安装插卡式AIS 设备。

  3.组织实施。按《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渔船插卡式AIS”更新换代的通知》(202248日印发)执行。

  (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1.实施范围。沈阳新民市、锦州凌海市、辽阳灯塔市,盘锦大洼区。

  2.补助标准、实施内容、组织实施、资金兑付等,按《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2123号)执行。

  (四)海洋渔业资源调查

  1.实施范围。辽宁近海海域机轮拖网禁渔区线向陆一侧沿岸水域。

  2.补助标准。单个调查站位补助1.2万元。

  3.组织实施。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辽宁省2022年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任务。项目承担单位会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确定实施方案,开展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省农业农村厅。

  4.资金兑付。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调查经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项目跟踪和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二)强化资金管理。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已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兑付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管理。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完成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做好项目总结。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1215日前将年度项目工作总结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2639号)和《关于批复2023年省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辽财指预〔20231号)相关要求,为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惠民政策,推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领,实施渔业资源养护,提升渔业装备水平,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推动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实施内容

  (一)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核定及组织实施等,按《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235号)执行。国家如有政策调整,按相应政策执行。

  (二)省级渔政执法能力提升

  1.续建300吨级渔政执法船,2023年完成建造,由省丹东渔政执法队按程序实施。

  2.新建500吨级渔政执法船1艘,分3年实施完成,2023启动建造,由省丹东渔政执法队按程序实施。

  (三)水产种业提升工程

  1.北方特色水产种质创制与示范推广。建设北方水产种质资源库;开展大泷六线鱼等特色土著物种经济性状遗传解析;研发水产动物全基因组选择育种技术、北方水产动物高效扩繁技术和良种大规格苗种规模化培育关键技术;开展养殖方式、季节、产地对刺参多糖积累规律影响的研究,获得刺参品种多糖组分,构建刺参多糖全信息图谱。由大连海洋大学实施。

  2.辽宁省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及新品种选育。优化完善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完成沿海6城全部活体库分库部署;新建水产动物标本库,收集、制作、保存特色种质资源标本1000份;研发高效水产物种精子冷冻模式,冻存重要经济物种精子2000份;开发分子育种平台,完成1000份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实施海参、扇贝、海蜇等主导养殖品种遗传改良,培育3个优质新品系。由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实施。

  (四)远洋自捕产品回运补助

  1.实施范围。省管远洋渔业企业。

  2.补助标准。按年度对省管远洋渔业企业回运我省的远洋捕捞产品,每吨给予500元补助,其中:超低温金枪鱼回运产品每吨补助1000元。2023年对2021101日至2023630日期间运回辽宁的自捕产品进行补助。

  3.组织实施。2023730日前,省管远洋渔业企业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补助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辽宁口岸入境的,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外省口岸入境的,还需提供货物销售合同),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

  4.资金兑付。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当年资金规模,据实兑付补助资金。

  (五)渔业增殖放流

  1.资金安排。全省共安排3500万元,其中:大宗海水经济物种3000万元;地方特色物种500万元。

  2.目标任务。一是大宗海水经济物种,放流中国对虾27.4亿尾、三疣梭子蟹9000万只。二是地方特色物种,放流池沼公鱼、瓦氏雅罗鱼、中华绒螯蟹、刀鲚、红鳍东方、半滑舌鳎、日本对虾、大竹蛏、中国蛤蜊等46.5亿单位。

  3.组织实施。省水产苗种执法队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苗种采购、生产过程监督管理、检验检疫和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放流现场验收。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省水产苗种执法队完成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具体负责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等苗种采购合同签订、苗种款支付以及地方特色物种放流现场验收等相关工作。

  4.资金兑付。按苗种采购合同约定兑付。

  (六)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和减船转产

  1.实施范围。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4市,参加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和减船转产的渔船,须是经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核实、依法依规录入“辽宁省渔业船舶信息普查填报系统”的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坚持自愿的原则,对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木改钢,其中:对自愿实施减船转产的予以鼓励。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和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实施减船转产,不得进行木改钢,鼓励钢质省管临时证渔船和钢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参与减船转产。

  2.目标任务。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和减船转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2506号),2023年目标任务为:锦州市199艘,营口市709艘,盘锦市434艘,葫芦岛市688艘。

  3.补助标准。

  1)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拖网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渔船,补助标准按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

  2)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非拖网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渔船,补助金额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15%和补助上限,每档渔船补助上限如下:

  ——船长<12米,每艘补助2.5万元;

  ——12船长<24米,每艘补助7.5万元;

  ——24船长<36米,每艘补助22.5万元;

  ——船长≥36米,每艘补助50万元。

  3)国家数据库在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实施减船转产,分别按照7000/千瓦、5000/千瓦、3000/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

  4.补助条件。

  1木改钢。申请补助的渔船应当于202011日(含)之后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于2023930日(含)前建造完工且依法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2)减船转产。申请补助的渔船应当于202011日(含)之后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渔船办理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并于2023930日(含)之前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5.组织实施。

  1)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拟淘汰渔船,依法依规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或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渔船办理渔业船舶灭失证明)。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以及《渔业船舶灭失证明》由各市自行制定。

  2)申请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的,渔船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凭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凭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提供发证机关注销文件),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补助渔船和船舶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6.资金兑付。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渔船所有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依申请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七)沿海养殖尾水治理

  1.补助对象。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等5市工厂化养殖主体。

  2.补助标准。20221月以来,工厂化养殖主体自主安装的养殖循环水设备、养殖尾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尾水处理设备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每台设备总造价的30%

  3.组织实施。

  1)主体申报。2023630日前,养殖主体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助书面申请及设备采购证明等资料。

  2)县级审核。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出具验收意见。

  4.资金兑付。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验收意见,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助资金。

  (八)省级渔政执法及运维保障

  包括海洋渔业生产监督与执法办案、渔政执法基地运行保障等方面,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等单位按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实施。

  (九)省级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

  包括增殖放流效果评估、种质鉴定、苗种疫病检疫、过程监督验收管理、全省水产优势品种引进更新与改良项目、渔业良种化建设工程、渔业资源环境评价监测预报评价及林蛙养殖产业状况调查等方面,由省水产苗种执法队、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省淡水水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按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实施。

  (十)渔业高质量发展

  1.实施范围。各市(不含大连)。

  2.实施内容。主要用于近海渔民减船转产、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水产种质资源普查及种业提升、渔政执法和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渔业资源养护、渔港环保治理等方面,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渔业发展补助政策涉及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贯彻好、实施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确保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渔区社会稳定。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主体要各司其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全程监管、责任可究的管理机制。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渔业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等环节监管,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项目申报,防止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现象发生。

  (三)制定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基本思路、项目安排、资金使用重点、目标任务、组织实施、预期效果等内容,目标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沟通,确保政策用对、用足、用好,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实施方案须于430日前正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各单位在保障主要实施方向基础上,可结合实际,统筹调剂使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各方向补助资金,用于本地渔业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目标任务是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滚动安排机制,加强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把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扩大宣传引导。各地要提高对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使政策深入渔民渔区,为渔业发展补助政策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及时总结调度。一是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每个季度末,各市(不含大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形成总结,正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二是适时开展项目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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