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渔〔2022〕30号
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铁岭、朝阳、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科院: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2022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3月7日
(依申请公开)
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
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相关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和《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中央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1〕832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主线,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养护,提高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水平,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推动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1.建设目标。更新改造渔船100艘。
2.实施范围
(1)地区范围:丹东市。
(2)渔船范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渔船升级改造工程的总体安排部署,考虑丹东地区涉海、涉江、涉边的实际情况,率先在丹东市开展渔船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拟将该项资金全部用于支持丹东海洋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对国家数据库在册拖网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非木质渔船予以补贴。
3.资金安排。全省统筹安排5313万元。
4.补贴期限和标准
(1)补贴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申请补贴的渔船应当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于2022年9月30日(含)前建造完工且依法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2)补贴标准见附件1。
5.实施程序
(1)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拟淘汰渔船,依法依规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建造渔船。
(2)渔船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凭上述全部证书证件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的渔船进行现场勘验。
(4)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补助渔船和船舶所有人基本信息、指标来源、补助金额等,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6.资金兑付。对审核、公示无误的更新改造船舶所有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兑付资金。
(二)履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远洋渔船奖补
1.实施范围。辽宁省省管远洋渔业企业所属远洋渔船(不含运输船)。
2.资金安排。全省统筹安排8549万元。
3.补助内容。支持远洋渔业企业提高规范管理和国际履约能力,加强渔船和渔业活动监管能力,执行资源养护管理措施。
4.补助条件。以渔船为单位实施,申请补助渔船须为获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远洋渔船(不含运输船)。
申请补助渔船须纳入农业农村部船位监测系统监管并正常生产,并按规定发送相关监测数据。过洋性远洋渔船需取得中国驻远洋渔业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渔船生产证明,大洋性远洋渔船需取得农业农村部公海捕捞许可证。
5.补助标准。单船补助金额=履约得分×补助标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其中:履约得分为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得分。补助标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按照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
6.资金兑付。申请履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远洋渔船奖补资金,需明确每艘渔船的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文件、渔船国籍证书、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确认的渔船船位有效监测天数及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履约得分;执行休渔且停产进港的需明确往返港口日期、港口名称等,并附相关证明。经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形式公示无异议后,大连地区省属远洋渔业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兑付补助资金;丹东地区远洋渔业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通知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兑付补助资金。
7.补助扣除情况。
(1)发生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渔船,扣除全年补助资金。
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水域或安全缓冲区,或被有关国家或国际渔业组织通报越界捕捞;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作业海域;故意关闭船位监测设备或擅自移动监测设备造成虚假信息;擅自更换渔船主机;使用我国、入渔国或国际组织禁用的渔具渔法;捕捞我国、入渔国或国际组织禁止捕捞的鱼种或其他海洋生物;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他违反我国或国际级他国法律法规发生重大涉外事件的行为。
(2)发生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渔船,扣除全年补助金额的50%。
因不可抗力、机械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安全缓冲区,且未被有关国家或国际渔业组织通报越界捕捞;其他违反我国或国际及他国法律法规发生涉外事件,影响轻微的行为;未如实提交实船照片等船舶注册信息、被他国或国际组织通报的行为。
(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1.目标任务。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2.实施范围。丹东、营口、葫芦岛市。
3.支持内容。支持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提升海水养殖尾水治理能力,开展养殖尾水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共完成养殖尾水监测460个,水产品检测1466个。其中,丹东东港市完成20个尾水监测和80个水产品检测;营口盖州市完成40个尾水监测和246个水产品检测;葫芦岛兴城市完成400个尾水监测和1140个产品检测。
4.资金安排。全省统筹安排626万元。
5实施程序。有关地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监测承担单位,完成相应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项目跟踪和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
(二)强化资金管理。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已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直达管理要求,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兑付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做好项目总结。各市要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每个季度末前15日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12月20日前将年度项目工作总结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近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表
2.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标准表
附件1
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补助标准表(近海渔船更新改造)
单位:万元
船长 |
整船更新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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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友好型渔船 |
新材料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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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补助上限 |
补助标准 |
补助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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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12米 |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 |
5 |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 |
8 |
12米≤船长<24米 |
15 |
40 |
||
24米≤船长<36米 |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 |
45 |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 |
120 |
船长≥36米 |
100 |
200 |
说明:1.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是指木质、钢质、水泥等材质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2.资源友好型渔船更新改造指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3.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包括设备投入,已享受上轮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者已经列入本轮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不在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范围;4.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上限)*拆解报废渔船中符合补助条件渔船的功率占比。
附件2
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标准表
单位:万元
单船补助金额=履约得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单位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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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得分 |
船型系数 |
调节系数 |
单位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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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类型 |
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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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得分为该远洋渔船所属远洋渔业企业当年的履约得分,分值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开展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9〕36号)》计算。 |
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 |
30 |
调节系数用于调节履约时长、渔船国籍变更等情形,具体由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认定。一是调节履约时长,调节系数为有效履约时长除以全年时长;二是变更渔船国籍的,调节系数为0.8;执行国家公海休渔规定,且停产进港的,则该时间(含进出港至渔场的航行时间)计入履约时长。 |
单位补助金额=本辖区履约奖补总资金量/本辖区所有渔船单船履约基数之和;单船履约基数=履约得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 本辖区履约奖补总资金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国有企业根据本辖区中央财政年度资金安排量、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及船上设备补助资金使用、远洋渔船违规处罚扣减等情况,综合考虑,适当调整。 |
|
大型拖网加工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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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枪鱼围网船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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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枪鱼延绳 钓船 |
超低温(渔获保存温度在-50℃以下) |
7 |
|||
低温(渔获保存温度在-20℃至-50℃之间)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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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鲜(渔获保存温度在0℃至4℃之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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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鱿鱼钓船(含秋刀鱼兼作) |
船长≥65米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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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米≤船长<65米 |
8 |
||||
船长<55米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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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拖网船 |
船长≥55米 |
8 |
|||
船长<55米 |
5 |
||||
公海中上层围网渔船 |
5 |
||||
过洋性鱿鱼钓船(从事阿根廷等过洋性鱿钓项目) |
4.8 |
||||
过洋性拖网 渔船 |
船长<30米 |
3.6 |
|||
30米≤船长<50米 |
4.8 |
||||
船长≥50米 |
6 |
||||
过洋性中上层围网渔船(船长≥40米)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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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过洋性渔船 |
1.2 |
注:农业农村部商财政部制定远洋渔船违规处罚扣减办法,并根据管理需要调整船型系数和调节系数。
2022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1〕821号)相关要求,为做好2022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落实国家政策,保障民生,养护渔业资源。按国家政策,取消成本直补,执行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引导渔民养护渔业资源。
二是用好中央资金,突出重点,解决问题短板。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资金使用方向,结合我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解决我省渔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推动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明确落实责任,平稳推进,推进项目实施。贯彻落实补贴政策,继续实行“市长负责制”,加强省市两级统筹,抓好政策落地,推动项目实施,促进渔业发展、渔区稳定。
二、支持方向
一是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并严格控制补贴力度。
二是由地方统筹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主要用于近海渔民减船转产、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政执法和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其中,要切实保障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需求,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三、主要实施内容
(一)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1.资金安排。全省共安排20000万元,用于发放2021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实施范围。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
3.补助对象。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所有人,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4.补助标准。按《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国家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内陆市养殖生产成本补贴
1.资金安排。全省共安排180万元,用于发放内陆地区2020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2.实施范围。沈阳,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朝阳。
3.补助对象。内陆捕捞渔船。
4.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结合《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按“十三五”期间政策执行。
(三)渔业执法与生态文明建设
1.丹东渔政执法船建造。续建300吨级渔政执法船1艘,2022年安排1900万元,完成船体主体建造,由省丹东渔政执法队组织实施。
2.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海洋渔业资源,全省安排3000万元,在辽东湾和黄海北部放流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日本对虾、红鳍东方鲀等重要经济物种,其中,主要物种中国对虾23.2亿尾、三疣梭子蟹0.8亿只、日本对虾1.25亿尾、红鳍东方鲀100万尾,同时开展跟踪监测、效果评估和入水验收等工作,由省水产苗种执法队组织实施。
(四)水产种质资源普查及保护
1.水产种质资源普查。全省安排500万元,支持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等5市,完成国家安排的水产种质资源普查任务,统筹推进渔业资源养护、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渔政执法管理等方面工作。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全省安排700万元,用于落实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促进水产种业振兴,建设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同时,开展渔民样本户调查和数据采集以及统计分析,由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实施。
(五)近海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
发挥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引导作用,不断加大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力度,对国家数据库在册木质非拖网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木改钢”工程,提高渔船安全技术性能。
1.建设目标。以促进我省捕捞业转型升级为目标,通过淘汰现有老旧、木质及对资源破坏性较大的作业渔船,调整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结构,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渔船装备水平。
2.实施范围
(1)地区范围:丹东市。
(2)渔船范围: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非拖网渔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已享受“十三五”期间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列入“十四五”期间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以及建造为木质材质的海洋捕捞渔船不纳入补贴范围。
3.补贴期限和标准
(1)补贴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申请补贴的渔船应当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于2022年9月30日(含)前建造完工且依法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2)补贴标准。24米以下渔船补贴标准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15%和补助上限,24米(含)以上渔船补贴标准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10%和补助上限。每档渔船补助上限如下:
(1)船长<12米,每艘补助2.5万元。
(2)12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7.5万元。
(3)24米≤船长<36米,每艘补助22.5万元。
(4)船长≥36米,每艘补助50万元。
4.实施程序
(1)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拟淘汰渔船,依法依规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建造渔船。
(2)渔船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凭上述所有证书证件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的渔船进行现场勘验。
(4)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补助渔船和船舶所有人基本信息、指标来源、补助金额等,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5.资金兑付。对审核、公示无异的更新改造船舶所有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兑付资金。
(六)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利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推进全省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调整海洋捕捞生产结构,缓解近海捕捞压力。
1.建设目标。通过政府赎买方式,引导渔民淘汰报废渔船,降低捕捞强度。逐步恢复海洋渔业资源,缓解捕捞强度过大与渔业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捕捞业生产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2.实施范围
(1)地区范围:丹东市。
(2)渔船范围:重点解决纳入国家数据库在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木质界江渔船。同时,鼓励国家数据库在册钢质海洋捕捞渔船、钢质省管临时证渔船和钢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参与减船转产。
3.补贴期限和标准
(1)补贴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申请补贴的渔船应当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渔船办理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并于2022年9月30日(含)之前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2)补贴标准
——国家数据库在册海洋捕捞渔船:按照7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
——省管临时证渔船: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
——市管特定证渔船:按照3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
——界江渔船: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
4.组织实施
根据成品油价格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渔民、企业意愿,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
(1)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拟淘汰渔船,依法依规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渔船办理渔业船舶灭失证明)。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界江渔船《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以及《渔业船舶灭失证明》由丹东市自行制定。
(2)船舶所有人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界江渔船提供发证机关注销文件)后,凭上述全部证明材料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补助渔船和船舶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5.资金兑付。对审核、公示无异的报废拆解船舶所有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兑付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新一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是渔业补贴政策的重大调整,涉及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贯彻好、实施好、宣传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确保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渔区社会稳定。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省、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主体各司其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全程监管、适时检查、责任可究的管理机制。
(二)严格审核把关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项目申报,防止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等现象的发生
(三)制定实施方案
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基本思路、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重点、目标任务、组织实施、预期效果等内容,于3月30日前正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在保障主要使用方向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统筹调剂使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各方向补助资金,用于本地渔业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各市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沟通,确保成品油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用对、用足、用好,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四)加强监督考核
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目标任务是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大项目滚动安排机制,加强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把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如有重大调整及时上报。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提高对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调整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使政策深入渔民队伍,为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及时调度督导
一是按时调度项目进展。每个季度末,相关市要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正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二是适时开展项目督导。各地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对项目造假、违规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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