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渔〔2021〕219号
沈阳、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盘锦、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科院,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使用和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2021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
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相关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主线,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养护,提高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水平,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推动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
1.目标任务。建设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一个
2.支持内容。重点支持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生产加工流通、垃圾污水综合治理、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运营与监管智能化等,打造港产城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渔港经济区。
3.资金安排6000万元。
申报要求、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要求,按国家正式印发的实施意见执行。
1.目标任务。辽宁大平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安哥拉大平远洋渔业基地。
2.建设内容。建设冷库储藏间及加工间、船员培训中心、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用房,2条修船滑道,2个储油量700立方米的油罐等。
3.资金安排5000万元。
4.实施程序。
(1)项目申报。前期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通过专家评审,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远洋渔业综合基地建设和补助资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渔远函〔2020〕125号),确了定辽宁大平渔业集团建设的安哥拉大平远洋渔业基地项目。
(2)项目验收。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及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提供的项目建设证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项目验收,难以进行现场验收的,可以视频、照片等资料为依据,进行远程验收。
(3)补助申请。由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企业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远洋渔业基地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远洋渔业基地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省农业农村厅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
4.补助标准。远洋渔业基地建设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基地中方企业总投资的30%,且单一基地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5.资金兑付。远洋渔业基地项目已完成建设方案设计的全部建设内容,完成外部审计、项目验收、《远洋渔业基地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建设单位凭验收意见及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向企业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兑付资金。
(三)近海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
1.建设内容。实施安装太阳能北斗船载终端设备21589台、浮离式北斗船载终端设备4300台。
2.资金安排。全省统筹安排资金9141万元。
3.组织实施。资金下达省农业农村厅渔港与水产种苗中心,由其按照政府采购单价标准,组织实施浮离式北斗船载终端、太阳能北斗船载终端和蓝牙电子身份识别系统等涉海渔船智能监管设备安装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四)远洋渔船更新改造
1.建设内容。辽宁大平渔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远洋渔业辅助船1艘。
2.实施目标。建造一艘船长108.05米、总吨5185吨、主机功率2700千瓦的远洋渔业辅助船。
3.资金安排1761万元。
4.实施程序。
(1)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远洋渔业企业由县(区)、市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申请材料,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2)渔船建造。远洋渔船更新建造需取得中国船级社出具的渔船开工证明。
(3)全程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过程进行监管,适时进行现场查验。
(4)外部审计。建造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5)专家论证。企业取得新造渔船《国际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完成渔船建造外部审计,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5.补助对象和标准
(1)补助对象。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中国境内(大陆)建造且在我国渔船管理部门登记,单船不小于200总吨且公约船长不小于30米,符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或船型参数(未发布的渔船除外)的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国家一次性给予补贴。
(2)补助标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补贴标准为船舶建造总投资额(不含进口设备)的30%,且不得超过远洋渔业辅助船补助最高限额1800万元。
6.资金兑付。远洋渔船更新建造需明确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编号、批准日期、渔船类型、渔船主要参数、渔船承建船厂名称、渔船建造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申请补助资金数额、专家论证意见、审计报告等内容,并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建造合同,渔船检验部门出具的渔船开工证明和渔船建造进度证明(含图片)、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和国籍证书,经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其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兑付资金。
(五)远洋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
1.实施范围。辽宁省管远洋渔业企业所属远洋渔船。
2.建设内容。以提升我省远洋渔船捕捞能力及装备水平为目标,2021年实施远洋渔船智能化管理装备以及安全、医疗、环保、生活设施装备安装或更新123台(套),其中,辽渔集团有限公司11台(套),辽宁远洋渔业有限公司14台(套),辽宁金轮远洋渔业有限公司13台(套),辽宁大平渔业集团有限公司53台(套),东港吉富渔业有限公司32台(套)。
3.资金安排357万元。
4.实施程序。
(1)项目实施。省管远洋渔业企业所属远洋渔船根据渔船自身装备提升需求,自主开展远洋渔船装备提升,安装或更新智能化管理装备以及安全、医疗、环保、生活设施或装备。
(2)项目验收。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论证,对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辽宁省省管远洋渔业企业所属远洋渔船装备提升统一验收。
5.补助标准.单船补贴总计不超过20万元,且不得超过当年远洋渔船设备提升总投资额的30%。
6.资金兑付。远洋渔业企业需提供远洋渔船项目文件、远洋渔船设备提升相关票据、影像资料,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并履行公示程序后,通知远洋企业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附相关要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兑付资金。省属远洋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兑付资金。
7.保障措施。远洋渔业企业要切实保障远洋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切实提高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发挥远洋渔船设备更新改造功效,不断提高远洋渔船安全生产水平。
(六)重力式深水网箱项目
1.建设目标。全省周长40米建设重力式深水网箱160个。
2.资金安排1280万元。
3.申报条件。普通重力式深水网箱要求离大陆岸线3公里以上,水深12米以上;项目所在县已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单个标准网箱周长40米,设计容积不低于600立方米,网箱网底离海底高度不小于5米,项目建设规模折合标准网箱不少于50个,且每50 个标准网箱必须设置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养殖管理平台1个,同时应具有保障网箱安全生产的锚泊系统,配置自动化投喂设备、网衣清洗设备、生活保障与卫生设施、养殖废弃物收集装置等。
4.补助标准。根据农办计财〔2021〕24号文件规定, 40米≤周长<60米重力式深水网箱补助标准上限8万元/只,且补助比例不超过总造价的30%。
5.建设内容。重力式深水网箱项目支持购置深水网箱箱体(包括网箱框架、网衣和锚泊设施),投饵机、粪污(残饵)收集装置等配套设备,以及洗网机、起网机、养殖废弃物收集装置、看护平台(房)、具备达标直排条件的生态卫生间、物联网信息系统等相关生产设施。
6.申报程序。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属地受理、逐级审核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补助金额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初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3)市级初核。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相关规划,对项目进行初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级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重力式深水网箱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各地区发展重力式深水网箱条件和往年项目实施情况,核定建设任务,按照网箱分类统计汇总所需补助资金上报农业农村部。
(5)项目确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年度计划安排和全省资金规模,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建设任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对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意见应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补助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拟补助项目。
6.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现场验收。
(1)现场核实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网箱建设时间、地点、数量、规格、质量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等;
(2)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建设情况汇报;
(3)现场查看项目建设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购置合同、发票单据、施工日志等;
(4)项目承担单位应出具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单只网箱成本,结合现场核算单只网箱造价,提出补助标准;
(5)填写《项目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补助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7.资金拨付。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
(七)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
1.建设目标。改造养殖池塘18300亩。
2.资金安排7200万元。
3.支持方向。重点选择养殖面积1万亩以上的县实施内陆水产养殖池塘改造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支持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促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通过政策支持,试点县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率达到80%以上。
4.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不同地区、县域集中连片养殖面积规模等分档补助。试点要坚决防止“非农化”、“非粮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池塘不予补助。年底开展绩效考核,对执行进度慢、成效不明显的县,暂停拨付下一年度资金或取消整县推进试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待农业农村部实施意见正式下发后另行通知。
(八)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购置
1.建设目标。提升水产品加工能力,全省实施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配备52个。
2.资金安排830万元。
3.支持方向。项目支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配备,对提高效率、提升品质、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生产安全的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购置给予补助。重点支持水产品清洗、分级、分割、包装、低温暂养、保鲜冷冻、副产品利用、废水处理、信息化等设备购置,且新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
4.补助对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为水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水产品加工能力达到500吨以上。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优先支持提升潜力大、建设条件成熟、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建设,对主产区就地加工、淡水产品加工、大宗产品收储加工等给予重点支持,对脱贫地区特色水产品加工、稻渔和大水面等生态产品加工等给予特殊考虑。
5.补助标准。支持原料处理设备、分级分割设备、包装冷冻设备、低温暂养设备和其他类等五类设备,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6.实施程序。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属地受理、逐级审核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补助金额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初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3)市级审核确定。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对项目进行初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意见应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补助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拟补助项目,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7.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组由水产品加工、机械、财务、审计和项目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为副高以上职称或同等资历。专家组成员采取回避制度,项目利益相关方有关人员不得参加。填写《项目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补助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8.资金拨付。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兑付补助资金。
(九)国际渔业资源养护履约奖补
1.实施范围。辽宁省省管远洋渔业企业所属远洋渔船(不含运输船)。
2.资金安排5204万元。
3.补助内容。支持远洋渔业企业提高规范管理和国际履约能力,加强渔船和渔业活动监管能力,执行资源养护管理措施。
4.补助条件。国际渔业资源养护履约奖补以渔船为单位实施,申请补助渔船须为获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远洋渔船(不含运输船)。
申请补助渔船须纳入农业农村部船位监测系统监管并正常生产,并按规定发送相关监测数据。过洋性远洋渔船需取得中国驻远洋渔业项目所在国使(领)管出具的渔船生产证明,大洋性远洋渔船需取得农业农村部公海捕捞许可证。
5.补助标准。单船补助金额=履约得分×补助标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其中:履约得分为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得分。补助标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
6.资金兑付。申请国际履约奖补与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需明确每艘渔船的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文件,渔船国籍证书、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确认的渔船船位有效监测天数及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履约得分;执行休渔且停产进港的需明确往返港口日前,港口名称等,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并行业内公示,大连地区省属远洋渔业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兑付补助资金;丹东地区远洋渔业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通知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对付补助资金。
7.下列情况不得予以补助:
(1)发生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渔船,扣除全年国际履约奖补与能力建设补助。
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水域或安全缓冲区,或被有关国家或国际渔业组织通报越界捕捞;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作业海域;故意关闭船位监测设备或擅自移动监测设备造成虚假信息;擅自更换渔船主机;使用我国、入渔国或国际组织禁用的渔具渔法;捕捞我国、入渔国或国际组织禁止捕捞的鱼种或其他海洋生物;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他违反我国或国际级他国法律法规发生重大涉外事件的行为。
(2)发生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渔船,扣除全年国际履约奖补与能力建设补助金额的50%。
因不可抗力、机械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安全缓冲区,且未被有关国家或国际渔业组织通报越界捕捞;其他违反我国或国际及他国法律法规发生涉外事件,影响轻微的行为;未如实提交实船照片等船舶注册信息、被他国或国际组织通报的。
(十)国际渔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估
1.实施范围。辽宁省远洋渔业企业。
2.实施目标。2021年度南极磷虾资源探捕项目。
3.资金安排。2021年度南极磷虾探捕项目共计50个探捕点位,每个点位补助10万元,共计500万元。
4.实施程序。
(1)组织招标。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在辽宁省远洋渔业企业范围内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执行2021年度南极磷虾资源探捕项目,2021年度南极磷虾资源探捕项目共计50个探捕点位。
(2)项目实施。中标远洋渔业企业会同相关科研院所开展2021年度南极磷虾资源探捕工作,形成项目调查报告,提交省农业农村厅。
(3)项目验收。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论证,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4)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拨付项目调查经费。
5.保障措施。一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公开组织招标,确定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企业承担调查任务。二是承担调查任务的远洋渔业企业要会同相关科研院所认真完成2021年南极磷虾资源探捕项目,切实发挥项目的远洋渔船资源调查作用,为我国在南极海洋资源生物保护委员会谈判提供科技支撑,推动我在南极远洋渔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项目跟踪和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
(二)强化资金管理。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已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直达管理要求,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兑付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做好项目总结。各市要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每个季度末前15日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12月20日前将年度项目工作总结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补助标准表
2.国际履约能力补助标准表
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
项目实施方案
2015年,国家对渔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调整,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资金用于渔民减船转产、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渔船生产成本补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特别是在稳定渔区社会生产、增加渔民收入、养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为做好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落实国家政策,保障民生,养护渔业资源。按国家政策,取消成本直补,执行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引导渔民养护渔业资源。
二是用好中央资金,突出重点,解决问题短板。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资金使用方向,结合我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解决我省渔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推动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明确落实责任,平稳推进,推进项目实施。贯彻落实补贴政策,继续实行“市长负责制”,加强省市两级统筹,抓好政策落地,推动项目实施,促进渔业发展、渔区稳定。
二、支持方向
一是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并严格控制补贴力度。
二是由地方统筹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主要用于近海渔民减船转产、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政执法和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其中,要切实保障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需求,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三、主要实施内容
(一) 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1.资金安排。全省共安排20000万元,用于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实施范围。丹东、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3.补助对象。纳入国家“双控”管理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书合法有效的,实际作业类型与捕捞许可证一致且捕捞许可证上的船舶参数与船舶检验证书一致并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海洋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和小型海洋捕捞渔船。
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发布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国家对相应政策如有调,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水产品加工补贴
1.资金安排。一是培育壮大自主加工品牌,提升水产加工产业发展,全省安排2000万元,用于新增水产品加工项目补助。二是支持远洋自捕产品回运,全省安排1500万元,用于远洋自捕产品回运补助。
2.补助内容
(1)新增水产品加工项目。
①实施范围。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
②补助对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为水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水产品加工能力达到500吨以上。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优先支持提升潜力大、建设条件成熟、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建设,对主产区就地加工、淡水产品加工、大宗产品收储加工等给予重点支持,对脱贫地区特色水产品加工、稻渔和大水面等生态产品加工等给予特殊考虑。
③建设内容。项目支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配备,对提高效率、提升品质、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生产安全的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购置给予补助。重点支持水产品清洗、分级、分割、包装、低温暂养、保鲜冷冻、副产品利用、废水处理、信息化等设备购置,且新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
④补助标准。支持原料处理设备、分级分割设备、包装冷冻设备、低温暂养设备和其他类等五类设备,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⑤申报程序。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属地受理、逐级审核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补助金额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初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市级审核确定。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对项目进行初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意见应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补助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拟补助项目,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⑥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组由水产品加工、机械、财务、审计和项目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为副高以上职称或同等资历。专家组成员采取回避制度,项目利益相关方有关人员不得参加。填写《项目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补助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⑦资金拨付。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通过验收的项目,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附验收意见),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2)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补助
①补助对象。省属远洋渔业企业。
②补助内容和标准。对省属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辽宁口岸的远洋自捕水产品,按报关单净重每吨补助300元,其中,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助1000元。
③兑付程序。
——9月30日前,省属远洋渔业企业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相关票据,包括2020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 日期间进口货物报关单、自捕水产品申报单,其中运输船、集装箱运回的需提供运输船付款相关票据,以及书面补助申请等相关材料。
——省属远洋渔业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确定补助金额并公示;丹东地区远洋渔业企业由丹东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补助金额并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大连地区省属远洋渔业企业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企业;丹东地区远洋渔业企业由丹东市渔业主管部门通知东港市渔业主管部门,向当地财政申请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
大连市关于水产品加工补贴政策参照省级方案执行。
(三)渔业产业发展
1.资金安排。全省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渔业产业发展。
2.实施范围。沈阳、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盘锦、葫芦岛市。
3.实施内容。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增养殖,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开展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渔业资源养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产种质资源普查、渔业经济统计分析、水产品品牌培育宣传等渔业发展及管理等工作。
4.实施要求。一是着眼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发展方向,解决本地区渔业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二是立足当前渔业发展形势,实施有地方特色的渔业产业项目,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三是落实上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四)近海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
为逐步改善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老旧、木质渔船较多的落后局面, “十四五”期间,我省继续实施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
1.建设目标。以促进我省捕捞业转型升级为目标,通过淘汰现有老旧、木质及对资源破坏性较强的作业渔船,调整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结构、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渔船及装备水平。
2.实施范围
(1)地区范围: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
(2)渔船范围: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已享受“十三五”期间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列入“十四五”期间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以及建造为木质材质的海洋捕捞渔船不纳入补贴范围。
3.补贴期间和标准
(1)补贴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申请补贴的渔船应当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于2021年9月30日(含)前建造完工且依法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2)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
4. 实施程序
(1)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拟淘汰渔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依法建造渔船。
(2)渔船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凭上述证书证件按相应的补助标准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企业和渔民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的渔船进行现场勘验。
(4)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申请补助渔船和船舶所有人基本信息、指标来源、补助金额等在渔港、渔村等地张榜公示,同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资金兑付。对审核、公示无误的更新改造渔船所有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兑付资金。
(五)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为推进渔船“双控”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十四五”期间,利用渔业发展一般性转移资金,进一步压减海洋捕捞渔船功率和数量,逐步降低捕捞强度。
1.建设目标。在渔民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政府赎买方式,引导渔民淘汰报废渔船,降低捕捞强度。逐步恢复海洋渔业资源,缓解捕捞强度过大与渔业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捕捞业生产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
2.实施范围。
(1)地区范围: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
(2)渔船范围: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及省管临时证渔船。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木质、对资源破坏性较强的作业渔船以及未参与“十三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
市管特定证渔船由各市根据地区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确定。
3.补贴期间和标准
(1)补贴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申请补贴的渔船应当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渔船办理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并于2021年9月30日(含)之前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2)补贴标准
——国家数据库在册渔船:船长小于12米,按照6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船长12米(含)以上,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
——省管临时证渔船: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
——市管特定证渔船: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
4.组织实施
沿海各市应根据渔业发展一般性转移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渔民、企业意愿,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项目。
(1)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拟淘汰渔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渔船办理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2)船舶所有人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省管临时证渔船提供省农业农村厅注销文件)后,凭上述证书证件按相应的补助标准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企业和渔民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申请补助渔船和船舶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在渔港、渔村等地张榜公示,同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资金兑付
对审核、公示无误的更新改造渔船所有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兑付资金。条件允许的地区,应将对渔民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渔民一卡通账户。
(六)渔港基础设施配备
1.实施范围。辽宁省“十四五”渔港规划布局内渔港。
2.实施目标
(1)开展智慧渔港建设,提升渔港监控能力。
(2)强化渔港污染防治能力,加强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达到。
(3)强化渔港安全设施建设。
3.实施程序
(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渔港实际情况,编制2021年渔港基础设施配备方案,包括建设内容、资金安排、实施过程、建设周期、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于9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2)项目实施。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本市渔港实际经营人,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实施渔港基础设施配备项目。
(3)项目验收。按实施周期建设完成后,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备案的渔港基础设施配备方案开展项目验收。
4.资金兑付
渔港基础设施配备项目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经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公示7个工作日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兑付资金。
5.建设要求
(1)辽宁省沿海渔港名录内渔港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渤海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渔船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9〕27号)要求完成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全覆盖。
(2)辽宁省“十四五”规划内辽宁省沿海渔港名录外渔港,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9〕40号)要求,实施渔港防污能力提升。
(3)智慧渔港设施建设、渔港安全设施配备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依港管船的通知》(辽农渔〔2021〕96号)要求实施。
(七)省级渔政执法和管理能力提升
1.丹东渔政执法船建造。建造300吨级渔政执法船1艘,分三年实施完成,由省丹东渔政执法队组织实施。
2.全省涉海渔船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由省渔港监督执法队实施。
3.渔业渔政管理业务系统运行。保障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子系统和辽宁省渔业经济统计月报及年报系统运行,由省农业农村厅实施。
4.水产种质资源普查,用于维护辽宁水产种质资源信息平台系统运行,由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实施。
5.编制“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由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新一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是渔业补贴政策的重大调整,涉及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贯彻好、实施好、宣传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确保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渔区社会稳定。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省、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主体各司其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全程监管、适时检查、责任可究的管理机制。
(二)严格审批把关。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项目申报,防止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等现象的发生
(三)制定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市级实施方案,明确基本思路、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重点、目标任务、组织实施、预期效果等内容,于9月20日前正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在保障主要使用方向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统筹调剂使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各方向补助资金,用于本地渔业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各市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沟通,确保成品油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用对、用足、用好,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目标任务是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大项目滚动安排机制,加强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把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如有重大调整及时上报。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提高对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调整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使政策深入渔民队伍,为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及时调度督导。一是按时调度项目进展。每个季度末,相关市要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正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二是适时开展项目督导。各地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对项目造假、违规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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