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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委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配套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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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委(不含大连),委直各单位:

《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与之配套的3个规定:《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辽宁省农委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和《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经省农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

2018516

(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委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明确项目管理责任,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委归口管理农业部、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分工负责,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农委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农业部、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划审批立项、下达农业建设投资计划、并履行项目监管职责、省级主管部门为辽宁省农委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省农委按照农业部和省发展改革委授权负责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初步设计审批、变更审批、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项目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对项目的前期申报、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并配合开展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管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相关规划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据规划储备项目,并为项目监管提供依据。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参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划,编制我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建设任务、区域布局、建设标准和项目选项等条件。项目申报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规划确定的选项条件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项目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各项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匡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安全生产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容应达到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有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执行建议书批复。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省农委发展计划处会同相关行业单位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等对项目进行排序,经委党组审批后报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或组织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省农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批复文件报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划和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农业部和省发展改革委部署,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草案,按期更新储备项目及调整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1.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2.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和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3.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4.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尽快转发下达。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需追加财政资金投资的,必须由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提出评审意见,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附审计结论。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超概算投资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省农委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报请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投资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省农委申请变更。

项目建设单位、功能目标发生变更的,按程序报请省农委向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备查辅助专账。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报请省农委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省农委对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后评价工作。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并存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农委有关单位和市县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对项目单位的财务和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作为项目日常监督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农委按照农业部和省发展改革委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专项检查。

  市农委和省农委相关单位要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监察。

各级农业部门党员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干预投资建设项目推荐、评估、审批工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为项目申报单位打招呼、递条子。

各级农业部门从事投资建设项目推荐、评估、审批工作的人员,不得私下接触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接受申报对象的宴请、娱乐安排、礼品礼金等消费性支出。因工作必须接触时,应安排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接待人员应两人(含两人)以上。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农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农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接受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1.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2.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3.对于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4.所在地区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5.未按要求通过规定渠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农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下达投资,暂停其项目建设,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5.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6.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7.未按要求通过规定渠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农业部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市农委和省农委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项目单位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市农委和省农委有关业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和行业特点制定项目管理细则。省农科院、沈阳农业大学由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市农委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2.辽宁省农委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3.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1

 

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

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农委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国家及省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审和审批主体分离。

各级农业部门党员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干预投资建设项目推荐、评估、审批工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为项目申报单位打招呼、递条子。

各级农业部门从事投资建设项目推荐、评估、审批工作的人员,不得私下接触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接受申报对象的宴请、娱乐安排、礼品礼金等消费性支出。因工作必须接触时,应安排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接待人员应两人(含两人)以上。

第四条 省农委负责按照农业部和省发展改革委编制与发布的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竞争性项目进行初审并排名。负责审批初步设计。

市农委负责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申报组织,接受省农委委托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五条 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包括规划编制与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与审批、初步设计评审与审批、有关变更审批。

第六条 省农委发展计划处商委业务有关单位,组织编制我省建设规划,实化建设内容,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标准和选项条件,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发布。

第七条 省农委发展计划处按照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组织我省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通知按程序转发并及时公开。按照投资方向、建设重点、投资规模等申报条件,结合专项情况审核土地、规划等一票否决的前置条件,提出前置条件初审结论。

第八条 市农委应依据省农委转发的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本市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单位依据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文件。

各市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市农委以计字号文报省农委,分送省农委发展计划处和委有关业务单位。

委直单位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需正式行文报送省农委。

第九条 省农委发展计划处会同委有关单位,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市农委和省农委委直单位是否按要求上报文件、是否出具前置条件初审结论、项目是否在规划范围内、是否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等事项。

第十条 省农委发展计划处会同委有关业务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根据审核评审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评审工作意见,提出申报意见报委党组审定后,按要求将拟申报项目清单在金农网进行公示。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农委发展计划处起草申报文件,会签委有关业务单位,报主管主任签发后申报。

第十一条 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省农委进行转发。并及时组织填报国家重大项目库纳入储备和三年滚动计划,并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信息。

对于非涉密项目,农业部在立项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涵盖项目所有建设内容,满足工艺技术路线和使用功能需要,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农机具及仪器设备清单和概算书等。

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农委计字文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委审批。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由省农委发展计划处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按照信息公开办法予以公开。农业部项目要同时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中办理批复工作。

省农委以正式文件批复初步设计,并报送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为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在确保项目功能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性质、建设标准的,按程序向省农委申请变更。省农委要及时将变更审批文件报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涉及项目单位、项目功能目标发生变更,以及总投资调整超过批复总投资10%的,需按程序向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农业部或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辽宁省农委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监督检查。

国家和省对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省农委有关单位和市农委分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协同监管。

第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农委发展计划处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会同省农业工程服务中心开展综合督导检查工作;委各业务单位结合行业发展、专项建设实际,开展本行业项目督导检查工作。配合农业部和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市农委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自查,组织开展专项抽查。配合省农委等单位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自查,配合各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项目检查工作主体,要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月28日前,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截至当月底的实施进度情况,定期逐级向省农委报送项目自查情况和全年实施情况总结。

省农委每月3日前向农业部和省发展改革委通过信息系统填报上月调度信息;每年73日和次年元月3日前,分专项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业务司局)或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自查情况和全年实施情况总结,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条  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检查。检查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按照立项批复要求进行招标采购;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五条 合同检查。检查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专门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开工条件检查。检查须办理开工许可证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检查。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执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监理工作是否规范。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2.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3.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4.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检查组应认真填写事实记录单,如实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好的经验与做法,并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检查报告的重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2.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3.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4.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5.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6.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4.冻结项目资金;

5.暂停项目建设;

6.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7.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违纪、违法人员,向有关部门建议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相关检查责任主体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相关检查责任主体。

相关检查责任主体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据《辽宁省农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省农委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及省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农委负责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2.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3.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6.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7.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3.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5.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6.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7.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8.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逐级向省农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农委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1.省农委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省农委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农业部项目须在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竣工验收操作。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省农委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 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责任,并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违纪、违法人员,向有关部门建议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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