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规范养殖户牲畜粪有机处理有利乡村环境保护(第1190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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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建〔2022〕53号
单桂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养殖户牲畜粪有机处理,有利乡村环境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高度重视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工作,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扎实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
一是扎实推进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全省通过落实养殖场户治理主体责任、依法强化监督管理、政府支持引导等具体措施,推动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完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截至目前,根据畜禽养殖场信息直联直报平台数据统计,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5%,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6.6%。
二是积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覆盖了全省27个畜牧大县以及3个非畜牧大县,各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积极开展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开展实地督导,加快项目设施建设,建成一个使用一个,切实发挥项目作用。
三是建立台账制度,促进种养结合。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明确粪污综合利用去向,印发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建立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制度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1〕79号),要求各地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逐步推进粪肥利用台账制度实施。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要求强化日常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
四是开展模式研究,强化指导服务。总结提炼一批低成本、可复制、能推广、绿色高效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组织专家对全省征集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技术模式进行实地核验。严格把关,计划择优、按不同畜种推选出适宜推广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技术模式。组织召开全省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培训会,加强示范引领。
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一是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实践。2019年我省出台《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专业户的养殖活动进行了规范,授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污染防治需要沿河划设禁养区;我厅指导葫芦岛、大连市等市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散养户的养殖活动,进一步提高养殖执法监管的可操作性。
二是依法划设禁养区。2016年全省各市依据畜牧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46万平方公里、2019年辽河流域各市划定沿河禁养区0.33万平方公里,促进养殖业布局调整,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是大力强化养殖环境执法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2021年检查规模养殖场2437家,处罚128家。
四是编制并发布“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去年以来,组织各市和养殖大县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部编制并发布了“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及防治措施。
三、关于“加强养殖户规范管理”的建议
为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辽宁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技术指南对散养户、专业户提出了明确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四、关于“建立联动机制”的建议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加强部门配合,强化顶层设计。印发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201号),通知提出加强顶层设计,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监测和执法监管内容。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我省45家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五、下步工作计划
“十四五”期间,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以用促治,利用优先。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科学管理,高效利用。依法监管,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行种养结合,科学规划布局,拓宽粪肥利用渠道,促进源头减量,加强技术推广,推进粪便污水治理技术模式研究应用。进一步完善粪肥还田利用设施装备、使成本进一步降低,耕地地力不断提高,农作物品质明显提升,畜禽粪肥还田机制逐步健全,违法排污得到有效控制,促进畜牧业生态效益进一步增强。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强化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和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农村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