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023号关于我省农村农民合作社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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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建〔2017〕64号
徐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农村农民合作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各地坚持把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采取各种措施,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和质量提升,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取得了数量和质量齐头并进的明显成效。目前全省农民合作社达到5万多家,合作社社员139万户,带动农户近150万户,基本覆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机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各个领域。省政府各部门围绕合作社发展壮大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培育评选示范社。2016年我省继续开展省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完善省级示范社评审办法,新认定省级示范社190家,对省级示范社负责人进行了以规范化建设、合作社财务管理、农业供给侧改革与合作社发展等为重点内容的培训。组织开展了省级农民示范社监测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了省级示范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开展了国家示范社推荐工作,组织评审21家农民合作社推荐为国家示范社。
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2016年省财政筹措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710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省及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及示范家庭农场给予支持,引导和带动各地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2016年省财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2450万元,扶持农民合作社承担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27个,其中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扶持项目23个,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扶持项目4个;支持4个农民合作社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任务0.83万亩。
三是加强经验交流和举办展销活动。组织省农民合作社联合会的理事到黑龙江省的五常市考察学习农民土地股份作社典型,组织省农民合作社联合会成员单位举办了“辽宁省第三届农民合作社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组织参展合作社参加了“中法现代农业发展论坛”。
四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服务。为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省农村信用联社进一步完善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支持的制度体系,明确了对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的差别化信贷政策。截止2016年末,全辖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24.3亿元,较年初增加7.6亿元,增幅45.51%,较同期各项贷款增幅高36.72个百分点。通过开办“两权”抵押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供应链贷款、农机具抵押贷款、优质农产品商标权质押贷款、农业(畜牧业)保单质押贷款、集体(国有)林权贷款、烟草订单贷款等,极大地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借款主体贷款的担保方式,有效缓解了担保难形成的贷款困境。优化服务流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简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省农信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较为优惠的差别化利率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利率水平比其他对公贷款利率下浮10%以上。
五是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我省以“解决融资难问题”为出发点,在辽阳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给予再贷款支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2016年辽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获得贷款3.5亿元,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增长40%。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新模式。我省以铁岭市为突破口,开展“银政”共建农村信用体系活动,有效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为317户农户提供信贷资金4497.6万元,形成了“政府领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重在实效”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路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就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合作社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办社,依规建社,规范运行。围绕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开展农民合作社调研、指导工作。开展国家级示范社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省级示范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于农民合作社的设立条件由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由工商部门负责,我们将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提出合作社成立条件和登记严格把关的建议。
(二)加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扶持和宣传力度。一是协调财政部门,保持支持规模,扶持新型主体健康发展。二是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的重要意义进行宣传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组织属性和基本特征有较为清晰的把握,增强履职尽责的自觉性。使众多的领办者和广大农民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作用,提高创办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三)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6年9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要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借贷担保,目前正在开展试点,将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四)鼓励银行继续加大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机构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客户群体,认真研究发展状况和趋势特点,在符合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创新金融支持的服务方式,有针对性地研发个性化服务等方面的金融产品。创新融资方式,一是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担保;二是积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项目,由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进行担保;三是鼓励经济基础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互助业务,通过筹集农民社员手中的闲散资金扶持部分农民社员发展生产。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提出宝贵建议。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