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08号关于合理确定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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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建〔2018〕49号
付彦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确定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种植业结构调整。2016年,国家对东北四省区(含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允许调剂部分资金支持种植结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我省省、市两级财政分别调剂部分资金支持各地种植结构调整,是东北四省区唯一明确调剂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支持种植结构调整的省份。
省级层面已经不再设置优质特色高效作物补贴规模门槛,对补贴标准也不作统一规定。2017年,国家把玉米生产者补贴调整为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我省继续从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中调剂部分资金支持各地种植结构调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指导意见对补贴规模、补贴标准不再作统一要求,由各地确定。在“补贴范围”中明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支持新建规模化设施农业小区(包括日光温室小区、冷棚小区)等,具体补贴作物(产业)及其规模化的标准由各市确定”; 在“补贴标准”中明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日光温室小区、冷棚小区的补贴标准,并根据本地补贴资金额度和补贴作物规模测算确定优质特色高效作物的补贴标准”。因此,从省级层面已经不再对中药材等优质特色高效作物发展规模设置门槛,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根据资金总量和结构调整规模测算确定。
由于国家对东北四省区实施玉米生产者补贴,目的是减少东北玉米主产区农民因玉米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并对因玉米收益下降改种其它作物的农民给予补贴,所以,我省按照文件规定对调减玉米后的种植结构调整给予补贴。
2018年,国家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还没有出台,由于省市两级种植结构调整资金是从国家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中调剂,所以省级种植结构调整指导意见还无法出台。在国家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出台后,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继续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更好地推进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进农产品供给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平衡。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