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91号关于修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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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建〔2018〕53号

高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柞蚕业是我省的传统、特色和优势产业,具有投资少、收益高、产业链条长、综合利用市场潜力大等特点。辽东地区是我省最重要的柞蚕茧生产基地,柞蚕业是该地区不可替代的农业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是当地农民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之一,对于活跃和繁荣区域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蚕场是柞蚕放养基地,柞树、柞叶是柞蚕的唯一饲料来源。同时柞林既是经济林,又是生态林。因此,实施柞林资源依法治理,加强柞园建设管护,实现科学合理和永续利用,对于保证我省柞蚕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立法工作 ,积极实施依法治蚕、兴蚕 

 

  《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是现阶段农业部门实施柞园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其中部分条款在处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轮伐和盗伐柞园等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适用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如处理违法砍伐行为由现行的按重量计罚改为按面积计罚、明确细化对破坏蚕场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等。省农委将就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充分调研后将与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将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省法制办在其协办意见中强调:“199196日省政府颁布的《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至今已施行27年,对我省柞蚕场的管理、蚕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建议结合当前改革形势总结办法的实施情况,梳理突出问题,研究立改废的必要性、可行性,如有立改废的必要,可适时向省政府申报立项 

 

  二、关于对盗伐蚕场行为,应明确规定要由森林公安机关配合农业执法部门进行破案,让违法分子无处可逃的问题 

 

  保护和经营好柞蚕场,是农业和林业部门的共同职责。在下一步工作中,林农两家要加强全方位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保护好蚕农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农业系统专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将提高农业执法力度,对盗伐蚕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提高,对蚕场资源的保护将进一步加强。针对对盗伐蚕场行为,应明确规定要由森林公安机关配合农业执法部门进行破案的问题,省林业厅提出由森林公安机关配合农业部门执法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之规定,森林公安机关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于法无据。 

 

  三、关于对故意破坏他人蚕场的行为,应改成按面积来处罚,每平方米处10-20元的罚款;并明确规定:砍的柴禾归蚕场承包人所有;如果柴禾已被卖掉,应按柴禾的实际价值赔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减少破坏事件的发生的问题 

 

  1991年省政府颁布《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对我省柞蚕场的管理、蚕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对故意破坏他人蚕场的行为的处罚中,根据《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时出现处罚过轻,对违法行为震慑力度不够的问题。针对此问题,省林业厅提出:《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对非法毁坏林地上的林木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将破坏他人蚕场的行为,应改成按面积来处罚,每平方米处10-20元的罚款的建议对保护蚕场资源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对破坏他人蚕场的行为如何处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与《森林法》规定破坏林地处罚标准一致,需要调研、评估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我们同意林业部门的上述意见。根据您提出的建议,我委将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将对对故意破坏他人蚕场的行为的处罚办法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四、关于建立一个柞蚕生产损失评估机构,专门负责违法后果鉴定。同时,应规定受损的蚕农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指定部门对遭受破坏的蚕场进行损失评估,明确一年生、二年生、三年生等蚕场分别应该赔偿多少数额,从而保护蚕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柞蚕产业的健康发展的问题 

 

  关于蚕场损坏赔偿的问题,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不同龄期蚕场损失也会有所不同,在具体问题处理中应由物价部门来定价赔偿,或由当地法院委托聘请专家成立临时评估专家组对蚕场损坏程度进行评估,根据一年生、二年生、三年生等蚕场具体情况和用处,分别评估出应该赔偿数额,保护蚕农的合法权益,保护柞蚕资源,促进我省柞蚕产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省农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前改革发展新形势,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专题调研,针对上述问题研究《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适时向省政府申报立项。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