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股份合作社扶持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
辽农建〔 2019 55
 

李凤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股份合作社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抓紧完善顶层设计的建议。我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集中在朝阳市、大连市,为促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当地政府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1号)文件中,明确鼓励支持小农户入股土地发展共营制,建立农户十合作社’‘农户十公司利益联结机制。为此,我厅将加强调研力度,及时总结和归纳地方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办法,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辽宁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中,推荐采纳地方做法,推动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

二、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两类经营主体,在今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中,支持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明确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高质量发展。省里在安排中央财政项目资金时,也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为进一步推动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一是省厅在制定中央财政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承担项目;二是在修订定《辽宁省省级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中,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社参评标准;三是加大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调研力度,指导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创新金融保险产品的建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省于洪区等7个县(市、区)开展了承包地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到去年底,试点地区承包地抵押贷款余额为11.3亿元,同比增长50.9%。根据安排,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已经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并于今年11日正式实施。农村承包地抵押融资工作已经写入法律中,相关制度安排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同时,省金融部门将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以农村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另外,根据国家安排,我省将开展玉米收入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的试点工作,相关试点方案已经批准,试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

四、关于加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力度的建议。为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贯彻落实工作,去年我们重点抓法律宣传工作,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今年,省财政厅已经安排预算,计划在8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合作社辅导员专题培训。培训内容将以规范建设、联合合作、质量安全、市场营销等为重点,通过讲解典型案例、审计报告、项目总结等实务,培训合作社辅导员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水平。

感谢您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工作的关注,对省农业农村厅的支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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