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36号关于修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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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建〔 2019 76

郎庆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柞蚕业是我省的传统、特色和优势产业,具有投资少、收益高、产业链条长、综合利用市场潜力大等特点。东部山区是我省最重要的柞蚕茧生产基地,柞蚕业是该地区不可替代的农业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是当地农民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之一,对于活跃和繁荣地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柞蚕场是柞蚕放养基地,柞蚕场既有经济效益,又能保护生态。因此,实施柞蚕场依法治理,加强蚕场建设管护,实现科学合理和永续利用,对于保证我省柞蚕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立法工作,积极实施依法治蚕

《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是现阶段农业部门实施柞园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其中部分条款在目前实际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适用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如处理违法砍伐行为由现行的按重量计罚、砍伐破坏蚕场的处罚措施、蚕场附近因农作物打药对蚕茧影响等。省农业农村厅将就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充分调研后将与省司法厅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将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省司法厅在其协办意见中强调:“1991年省政府颁布的《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至今已施行28年,对我省柞蚕场的管理、蚕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建议结合当前改革形势总结办法的实施情况,梳理突出问题,研究立改废的必要性、可行性,如有立改废的必要,可适时向省政府申报立项

二、关于对盗伐蚕场或蚕场附近板栗园、耕地等因打药药物漂移等原因对蚕场造成损失的,应明确规定要由森林公安机关配合农业执法部门进行破案,按照实际价格给予赔偿的问题

保护和经营好柞蚕场,是农业农村厅和林业草原局共同职责。在下一步工作中,两个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及时沟通,保护好蚕农的合法权益。随着农业系统专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将提高农业执法力度,对盗伐蚕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提高,对蚕场资源的保护将进一步加强。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增加森林资源保护的篇幅和内容,改变蚕场中森林资源管理的粗放无序状态,体现林业主管部门在柞蚕养殖地区森林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依法依规保护好辽宁的绿水青山

三、关于对故意破坏他人蚕场的行为,应改成按面积来处罚,每平方米处10-50元的罚款,并明确砍的柴禾归蚕场承包人所有,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他责任,减少破坏事件的发生问题

1991年省政府颁布《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对我省柞蚕场的管理、蚕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对故意破坏他人蚕场的行为的处罚中,根据《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时出现处罚过轻,对违法行为震慑力度不够等问题。根据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将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将对对故意破坏他人蚕场的行为的处罚办法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四、关于建立一个柞蚕生产损失评估机构,专门负责鉴定等问题

关于蚕场损坏赔偿的问题,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不同龄期蚕场损失也会有所不同,在具体问题处理中应由物价部门来定价赔偿,或由当地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聘请专家成立临时评估专家组对蚕场损坏程度进行评估,根据一年生、二年生、三年生等蚕场具体情况和用处,分别评估出应该赔偿数额,保护蚕农的合法权益,保护柞蚕资源,促进我省柞蚕产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前改革发展新形势,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专题调研,针对上述问题研究《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修改内容,适时向省政府申报立项。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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