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23号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
丛树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的建议
近几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陆续下发多份文件,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工作力度,将土地流转政策措施宣传到村、到户。今年以来,我们通过辽宁日报、金农网等媒介,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利用微信公众号,对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经营权”所有条款逐条予以解读,通过政策解读,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之中。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通过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介宣传土地流转典型案例,通过一个个鲜活案例,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作用和具体效果,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关于“培育三农工作队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持续组织实施 “三支一扶”人员计划,今年将在全省招募300名左右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开展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同时鼓励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优先留用优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为农村基层储备一批基础性人才;组织开展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培训,依托沈阳农业大学等涉农高等院校,结合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开展系列专题培训班,有针对性加强 “三农”工作队伍建设。
三、关于“因地制宜合情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的建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土地流转价格是市场供给、需求因素决定的。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的意见》(辽委办发〔2016〕6号)文件中,明确“通过流转市场开展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近几年,县、乡(镇)土地流转市场在提供服务时,都向当事人提供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服务,根据流转土地上年经营收益,参考当地类似地块实际交易价格,提出交易价格建议,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作为议定流转价格的提示和参考,效果比较明显。这种做法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在流转服务中确定下来。
四、关于“科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的建议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农村土地流转中,确实存在私下流转、不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现象,容易产生流转纠纷矛盾。据统计,去年签订流转合同的面积比例仅为74.1%,有近1/4的流转没有签订合同。为此,今年我厅将转发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由地方指导双方当事人签订流转合同;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指导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交易行为,推进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实现乡村产业振兴提供支撑。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