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1号关于规范动物防疫服务价格 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市场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辽农建〔 2020 49  
 庄家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动物防疫服务价格 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市场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5年,我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6),进行了全省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要求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在行政村聘用动物防疫员,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截至目前,全省12161个行政村,共聘用12679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精神,我厅转发了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并在省内进行了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一、关于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任务 

  2007年,原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的通知》(辽动卫发〔200785号),明确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职责,包括政策法规宣传、散养户强制动物免疫的具体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的具体实施、动物疫情报告、防疫消毒、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畜禽饲养统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此后,结合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又增加了畜产品安全信息报送、养殖业保险协助办理、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关于动物防疫服务的价格 

  根据2008年《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颂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和2015年《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建议中提出的农业部门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已取消或暂停。按照管理权限,省级无法恢复,也无法制定相关服务指导价格或收费标准。对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改造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应按国家政策要求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关于动物防疫工作社会化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大力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2018年,原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对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在兽医行业的不同领域开展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实效。一是部分地区探索以县或乡镇为单位,整合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形成防疫大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辖区内散养户开展强制免疫等服务工作,此举大大激励了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在省内指定6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犬猫产地检疫的检测工作,既满足了全省犬猫产地检疫的需求,又大大缓解了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试剂不足的现状;三是指定沈阳农业大学畜牧兽医学院、锦州医科大学畜牧兽医学院作为全省宠物诊疗纠纷鉴定机构,开展纠纷鉴定的技术服务,为全省宠物诊疗纠纷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下步,我厅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力度,在实验室检测等方面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进程;二是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方式;三是推动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兽医社会化服务市场发展中的建设性作用。 

  尊敬的庄代表,您提的问题很中肯,建议措施也可行,但限于管理权限等原因,有的问题省级层面还无力解决,我们将利用机会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得到重视和解决,推动我省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健康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