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72号关于支持示范合作社、联合社做大做强助力振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辽农建〔2020〕30号
马廷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示范合作社、联合社做大做强助力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止到2019年底,在市场监督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达到6.85万个,比上年增加了3.6%;成员97.6万个,比上年增加0.3万个,注册资金1545亿元。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一是种植业、畜牧业、服务业等3个专业,占比最高,分别达到56%、20%、10%。二是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分别2896个、909个,分别比上年增加了17.5%、18%,说明合作社质量安全意识得到了加强。三是合作社联合起来,做大做强的意愿更加明显,联合社达到136个,比上年增长了1倍以上。四是一批新产业、新业态的合作社不断涌现,如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合作社达到427个,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合作社61个,从事民间工艺及制品开发经营的合作社12个。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其内部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建设”的建议
从去年底开始,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我省将北票市、铁岭县和绥中县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开展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工作,其中在“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试点任务中,明确了要“完善章程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目前,省厅已组织对绥中县、北票市农民合作社的调研,指导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下半年,省厅将在其他市再选择一个县(市、区),推进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强化财务制度建设。
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业农村部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地意见,拟于近期下发。
二、关于“设立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
为支持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产业,今年省政府安排预算“融资难、融资贵2020〕“三农3000万元,用于支持示范社‘三品一标”;省财政厅筹措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资金2018〕7个方面,提出了15个部门出台了2019年度相关符合奖励、补贴条件人员、平台的申报工作,待履行规定程序后,及时兑现有关政策,让人才享受政策红利。
五、关于“对合作社申报科技研发项目、品种选育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的建议
省科技厅将根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向有产学研合作背景的合作社倾斜,帮助其对接省内外相关科研单位,在品种选育、改良等方面提供支持。对于项目技术成熟、适用性强、适宜推广的合作社,优先安排其核心技术人员承担省级科技特派计划。
六、关于“对合作社带头人等相关人员加大培训力度”的建议
在县(市、区)为单位,继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对农民合作社骨干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进行培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目前省、县等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快手、抖音、微课堂等形式,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省厅安排经费,计划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工作。根据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际,调整辅导员来源、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提高辅导员在指导和帮助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规范健康发展。
七、关于“对为合作社事业发展做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的建议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第3款,“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的规定,以及《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厅将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评选工作,依法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八、关于“对示范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相关产业给予用地、用电政策支持”的建议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1号),规定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用地,将按照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即可,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对农产品、秸秆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价格,对农村村委会办公场所、图书阅览室、健身室等公益性场所、农村村委会文化广场公共照明、村级路灯执行居民生活价格等优惠电价政策,助推农业、农村产业发展。
九、关于“给予合作社、联合社更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国家未授权情况下,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目前,国家已出台多项减税降费政策。一是农民合作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了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农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二是小微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三是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认真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乡村振兴。
十、关于“鼓励支持示范社合作社、联合社承担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议
为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省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市县示范社”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146号),明确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示范社的典型带动作用,支持其承担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
感谢您对农村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关注、对省农业农村厅的支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