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19号关于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辽农建〔 2020 57

魏春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每年都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和鼓励合作社发展。从2016-2019年,省以上财政资金累计投入1.14亿元,用于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发展和项目建设。从去年底开始,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我省将北票市、铁岭县和绥中县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开展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工作,其中在促进联合与合作试点任务中,明确了要鼓励农民合作社自愿组建联合会,发挥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作用。因此,发展联合会,是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我们统计的情况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自愿联合成立,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团组织)有9个,分布在于洪区、海城市、辽阳县、太子河区、昌图县、朝阳县等6个县(市、区)。 

  从国家对农民合作社联合会的定义来看,它属于社团组织,需要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近几年,随着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省政府明确,不再允许行政单位作为协会、联合会这类社团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目前,省农业农村厅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十几个社会团体,都在寻找新的业务挂靠(主管)单位,并在办理与省农业农村厅的脱钩手续。因此,在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和指导下成立省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并不恰当,时机也不成熟。 

  对成立农民合作社联合会,我们的意见是:加强调研,摸清需求,逐级建立,打好基础。在北票市、铁岭县和绥中县等国家级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地区,以及于洪区等6个县(市、区)已有联合会作为重点地区,开展调研,了解合作社的需求,对需求旺盛的,可以指导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联合会。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在市级、省级成立联合会。这需要时间,需要足够的历史耐心。 

    感谢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关注、对省农业农村厅的支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