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65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信息员一
- 来源:
辽农建〔2021〕44号
史良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长海县养殖渔船审批权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根据原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国家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经换证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老旧渔业船舶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按照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可通过淘汰旧船后再建的方式制造渔船,或者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的方式更新改造渔船。
二、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和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明确,各地应根据当地养殖面积、生产及管理状况,科学规划并确定养殖渔船控制目标,严禁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生产,严格审核捕捞渔船转为养殖渔船的登记申请,严控养殖机动渔船数量非正常增长,做到养殖渔船与养殖生产情况相匹配。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为1.4千瓦/公顷,同时,设置海洋养殖机动渔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
三、新建、更新改造、购置养殖渔船不受渔业船网控制指标限制,不用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各市可根据地区水产养殖发展实际需求,制定养殖渔船控制目标以及相关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同时,根据《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养殖渔船必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以及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取得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方可生产作业。
四、近年来,在农业农村部大力帮助和指导下,我省深入贯彻实施《渔业法》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现代渔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省级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涉渔违规违法行为,有效落实海洋休禁渔制度,强化涉海渔船智能监管,驰而不息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加速推进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5年以来 ,已累计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6343艘;对802艘省管临时证渔船进行清理整治;开展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逐船登记造册,同时,安装防拆卸、不断电、抗干扰的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和蓝牙电子身份识别系统,实施涉海渔船智能监管;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涉海渔船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
下一步,我厅将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养殖渔船管理,探索建立与养殖面积相匹配的养殖渔船管理制度,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壮大海洋经济规模,营造良好的海洋经济生态。同时,全方位加大涉渔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科学监管,突出信息化新型监管设备使用,全面提升科技管船控海水平。
再次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支持、关注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张铄
电 话:024-23447289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