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1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信息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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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建〔 2021 53

李永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庄河市沙岭农场、盐碱地地类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与相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我厅与省自然资源厅核实,庄河市沙岭农场盐碱地地类原为水田,作为基本农田管理,201730日前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成果全面通过国家审核,划定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主体责任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庄河市沙岭农场永久基本农田区域恢复供水后,可以继续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同时,省自然资源厅也将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加强该地区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我厅将继续关注有关情况,特别是恢复耕地供水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好农垦土地资源。 

  关于利用该盐碱地建设光伏项目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光伏产业用地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1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