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052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5日
- 编辑: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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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建〔2026〕82号
解从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渔船监管体制明确靠泊港属地监管渔船主体责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当前渔船监管问题的基本判断
您所反映的“责任与能力失衡、监管盲区突出、协同机制不畅、行政成本高企”等问题,切中当前我省乃至全国渔船监管体制的要害。特别是营口市转港渔船占比高(高峰达33%)、长期派驻专班月成本超200万元的困境,客观印证了改革现行监管体制的紧迫性。您提出的“静态管理归船籍港、动态监管归靠泊港”的核心主张,与国家政策导向及我省近年依港管船的实践探索高度一致。
二、近年来我省推进依港管船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针对跨区域渔船监管难题,我省前期已开展一系列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一是制度框架初步建立。2021年以来,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先后印发《全面加强涉海渔船渔港综合管控若干措施(试行)》(辽农领办〔2023〕41号)、《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三级”包保责任制工作方案》(辽农领办〔2024〕17号)等文件,明确推进驻港监管、进出港报告、船员信息登记等制度。2025年出台的《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异地转港渔船安全监管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5〕861号)进一步明确,船籍港地承担异地转港渔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靠泊港地对港内所有渔船实施同等监管措施、负同等监管责任。二是驻港监管能力持续加强。全省三级以上渔港设立驻港监管机构,二级以上渔港设置警务室。目前全省已有驻港执法人员300余名,专职船管员200余名。2025年印发《辽宁省沿海渔港标准化建设规范(试行)》(辽农渔〔2025〕233号),对驻港机构办公条件、人员配备、职责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数字化监管手段逐步完善。建成省级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推广“辽渔安”APP,实现渔船进出港报告、定位监控、执法检查的线上化。2024年印发《关于加强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4〕431号),要求各驻港机构充分发挥技防作用。四是探索跨区域协作机制。针对辽宁籍渔船大量转港山东石岛等问题,我省在石岛设立渔船民服务站,建立“四项制度”,沿海各市驻石岛机构及人员实施牵头统筹管理。同时与山东、江苏、浙江等省逐步建立执法协作渠道,实行信息通报和联合检查。
尽管如此,正如您所指出的,上述制度仍主要依赖船籍港派出专班、临时协作等“攻坚模式”,尚未形成权责法定、运行常态、全域覆盖的靠泊港属地监管体系。
三、关于您提出相关建议的办理意见
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厘清监管边界。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靠泊港属地监管主体责任,界定船籍港与靠泊港职责,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跨省海洋渔船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安全监管的通知》,对异地停靠渔船进行分类。上一年度累计异地停靠作业达到30天及以上的,认定为长期异地渔船;累计不足30天的,认定为临时异地渔船。长期异地停靠渔船由靠泊港负责,临时异地停靠渔船由船籍港负责管理。二是健全运行机制,提升监管规范。靠泊港地应将长期异地渔船视同本地渔船进行安全监管,建立管理档案并纳入本省监管系统,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每次出海前隐患排查、进出渔港报告、海上生产监管、恶劣天气召回、事故调查统计、越线越界管理等职责,并定期将安全生产情况通报船籍港地。船籍港地需配合做好信息通报与档案协查。临时异地渔船仍由船籍港地负主责,负责本质安全、海上生产监管、恶劣天气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统计及船东船长船员教育管理;靠泊港地负责临时异地渔船港内管理、进出渔港报告和每次出海前隐患排查,实施协同监管。船籍港地应会同靠泊港地签订协同共管协议,避免出现监管盲区。三是强化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基础。按“一港一站或多港联站”原则,在中心渔港、一级渔港设立综合执法场所或船管站,借鉴福建“百站千员万船”经验,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力量。推进智慧渔港建设,完善定位监控、视频监控、电子围栏等设施,推广全国统一渔船监管APP,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将靠泊港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四是落实配套政策。开展渔船信息普查、档案建立和人员培训。制定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定期组织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船舶检验、安全监管、执法办案能力。加强便民服务,在船管站设置服务窗口,提供证件查验、信息咨询、安全培训等“一站式”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心,恳请您继续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我省渔船监管体制逐步完善,早日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渔船监管新格局。
联系人:陈嘉榕
联系电话:13390153635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