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17号关于加快完善整合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

  辽农提〔2017〕44号

高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整合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整合农村产权登记,完善产权管理配套制度 

  1.建立统一登记部门。20153月国务院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来,我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并召开专题会议对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要求。目前,全省已建立并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已于201751日施行,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列入登记范围,并明确了省、市、县(含县级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农村产权的登记职责统一到了一个部门。 

  2.加快完善登记制度和整合登记职责。2016年底前,土地、房屋登记职责已经整合到国土部门,所有市县启用了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停用了旧版证书,省、市、县三级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2017年底前,所有市县将进一步推进林地、草地、海洋登记职责的整合任务,启用新版证书,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同时,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内。届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农村产权将完成登记职责整合。 

  二、关于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向纵深发展 

  1.推动农村各类产权纳入统一市场交易。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号)规定的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的要求,积极推进条件成熟地区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目前,已建成沈阳、铁岭、海城3个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3个市场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5114号)规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11类农村产权列入交易范围,实现了农村各类产权在统一市场交易。此外,为实现各地信息互通互享,达到规范管理、提高交易效率、节约资金资源的目的,积极推进建立省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并拟以沈阳市农交中心网络平台为基础,建立全省联网、省市县乡四级联动,集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交易鉴证、电子竞价等于一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目前,由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沈阳农交中心网络平台项目的程序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修改完善中。平台投入使用后,将鼓励各市将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汇集到该平台,实现一站式信息发布和公开透明流转交易。 

  2.着力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按照辽政发〔2015114号有关规定,沈阳、铁岭、海城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均具备资产评估、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抵押融资等功能,能够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完善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登记等制度,规范交易流程并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健康有序发展。 

  3.关于农村产权价格评估工作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的情况说明。《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2016564号)要求,将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流出方定价等方式促进有序竞争。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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