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21号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应制定优惠政策和健全相关制度的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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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提〔2017〕36号

李凤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应制定优惠政策和健全相关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省农委十分关注土地流转的宣传工作,今年2月末,省农委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上报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典型经验和基本做法。从3月份开始,在辽宁金农网站、辽宁土地承包微信公众号上,对土地流转工作典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我委计划宣传报道工作将持续1年时间,并在典型事例的深度、广度上下功夫,使典型经验具有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调动广大干群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2.关于成立专业机构、制定优惠政策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的意见》(辽委办发20166号),明确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是土地流转的有生力量,为此,在土地整理、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于资金、技术等要素,明确建立健全农村资源流转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用市场手段调控、配置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关于专业机构的问题,国家已明确规定,各级农经部门负责土地流转工作。目前我省正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三定工作,乡镇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为加强土地流转等工作,我们开展了农经体系建设的调研工作,调研报告将上报有关领导。 

  3.关于统一流转价格的建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流转价格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为积极做好流转价格确定工作,农业部经管司在我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试点土地流转价格确定方式。试点工作从2017年开始,年底结束。 

  4.关于制定有效措施促进流转的建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特别是流转权益规定的比较严格。中办发〔201667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对流转中出现的钉子户现象,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通过经济、市场、社会公德等手段引导农民主动、自愿参与到流转中来。 

  5.关于杜绝非农化现象的建议。农地农用,是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经调查,农地转非问题,主要发生在工商企业流转农户承包地后,追逐利润造成的。为此,省农委、省国土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辽农经2016144号),明确提出: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土地。禁止工商资本租赁的农地改变用途,我们将配合省国土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耕地非农化现象的发生。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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