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79号关于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合法权益的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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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提〔2018〕37号

钱健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权益的建议 

  根据中央要求,我省从2013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1533号),安排部署工作,省财政按照每亩10元标准,支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目前,全省农村集体耕地实测面积基本结束,实测面积6831.1万亩,占国土集体耕地面积的95.5%,占农户家庭承包合同面积的134.6%;完成确权面积4333.2万亩,占实测面积的63.4%。根据工作安排,9月末所有县级确权数据库将向农业农村部汇交,通过质检后启动县级政府颁证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省政府工作任务目标。  

  2017年,我省各地在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941万亩,比上年增加140万亩,年增长率达到7.8%。今年,省农委将引导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加强流转监管,探索流转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另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省于洪区、瓦房店市、海城市、东港市、辽阳县、昌图县、盘山县等7个县(市、区)正在开展农村承包地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预计到今年年底结束。其他县(市、区)如开展试点工作,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农村承包地实施有偿退出政策,属于顶层设计。目前,国家仅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工作,我省没有承担试点任务。待国家批准后,我们将积极开展试点,研究有偿退出承包地相关政策。 

 

  二、关于积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建议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确定为用益物权,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严格保护。经当事人申请,县级政府为其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截止到目前,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率为60%,做到了应发尽发(一户多宅,只能办理一处;非农户或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的,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致使全省农村宅基地办证率不高)。我省将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有关要求,不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有偿退出宅基地、空心村整治等问题,目前我省的政策是按照土地利用规划,通过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增减挂钩,实现宅基地有偿退出。省国土资源部门将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采取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偿退还宅基地使用权。 

 

  三、对于积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农业农村部确定北镇市、彰武县、调兵山市为国家试点县(市),省农委确定374个村为省级试点村,通过试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同时,今年我省所有村将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切实摸清集体家底。省农委已经开展多次培训,讲解清产核资工作要点和报表填制工作,交流清产核资工作经验,为下一步成员身份界定、量化股份奠定基础。 

 

  海城市是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单位,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国家和集体3:7的比例进行分配,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国家和集体7:3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可以多得到30%的土地增值收益,初步测算,被征地集体每亩多获得1万元收入,就为建立农民养老保险提供了资金保障。同时,海城市在试点工作中,制定了差别化的收益调节金提取政策,明确规定政府提取调节金的比例,即按出让和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不同方式,工矿仓储类用地分别按30%10%比例、商服类用地分别按40%20%比例提取调节金。提取比例较低,降低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和用地企业用地成本。省国土部门将继续加强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海城市试点工作经验。 

 

  四、对于积极维护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议 

 

  根据国家要求,我省从2016年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沈阳市、铁岭市和海城市分别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了流转交易业务。沈阳市在所属县级都成立了分市场,2017年共交易98宗、8.52万亩土地,成交金额3.15亿元。该中心的流转交易网络平台正在试运行阶段,待正式投入使用后,拟以该平台为基础,搭建全省互联互通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平台。 

 

  在《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114号)中,明确了市场流转交易品种,市场运行和监督措施和手段。目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政策和制度体系正在持续完善,组织机构不断健全,交易品种不断丰富。如2017年,海城市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标的877个,其中流转土地68.77万亩,交易金额5.96亿元,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金融产品14个。关于承包地、宅基地有偿退出问题,目前我省没有承担试点任务,也没有开展相关流转交易。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