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569号关于强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落实的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2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辽农提〔202041 

王书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落实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情况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是由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出台的扶持政策。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符合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银行贷款贴息。2018 年之前,由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62 号)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市申报的贴息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兑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2018 年机构改革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并入农业农村部,项目贴息政策随机构改革相应取消,相关资金调整全部用于农田建设。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改革后也并入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政策也随国家机构改革同步取消。 

  二、现行支持农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有关情况 

  1.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辽委办发〔201759 号),提出了统筹整合资金,重点支持县域农产品深加工、特色产品推广、农产品研发和重大项目贴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2019 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资金用于支持县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以及入驻园区内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和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农事企业生产经营贷款贴息。 

  2.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实施突破辽西北发展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 年)》(辽委办发〔201768 号)有关部署,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发改地区〔2018306 号),2018 年至 2020 年,省财政安排资金对辽西北的阜新、铁岭、朝阳三市招商引资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对上述领域已经建成项目,用于技术改造、扩能升级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 

  3.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支农支小贷款贴息。对我省个人涉农领域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专项支持政策,重点对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给予贴息。出台《辽宁省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201 号),对 2020 2 26 日至 6 30 日期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贷款,按照 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下一步,我省将不断整合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通过建设农业产业强镇、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方式,扶持壮大一批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