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529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信息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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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提202172 

王书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省基层动物防疫能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体系问题,二是能力问题。体系问题,在基层主要是乡镇所人员编制少,缺编严重,自然减员有空编时不能补齐,专业人员少,有的乡镇所甚至无法保持2人以上办公;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补贴7000元,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很大,待遇低,职业风险高,年龄大,年轻人不愿干等问题。能力方面,由于受到机构、人员和财力、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制约,补免、检疫、运输监管等方面存在着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些问题,借鉴您的建议,我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正: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借动物防疫法修订后的宣传贯彻之机,加强宣传,尤其是加强对当地领导的宣传,使其真正提高认识,真正把动物防疫工作重视起来,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找差距,补短板,切实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体系薄弱、人员不足、财力短缺的突出问题,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保障。 

  二是加强督查检查上级以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名义,对基层体系建设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提出警示,督促其改正,尤其是要做到乡镇所2人以上,每个村必须至少有1名村防疫员。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在加强村防疫员队伍建设上下功夫推广村防疫员代办畜禽养殖保险,代办费作为补贴的重要补充;鼓励村防疫员从事乡村兽医服务,增加收入。督促当地政府以县为单位统一为村防疫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解除其后顾之忧。另外,建议村委会在力所能及范围为村防疫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增加其收入。按《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村防疫员由乡镇政府聘用,农业农村部门在业务上负责指导和考核,乡镇政府要落实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责,把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好。 

  四是切实履行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起动物防疫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产品运输单位和个人及运输车辆设定了备案制度,对拒绝强制免疫、逃避检疫、拒绝监督检查监测等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罚则,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把防疫工作做好。另外,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准备以印发明白纸的方式,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强制免疫、出栏报检、引种落地隔离观察报告、动物疫情报告、凭检疫证明承运、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等义务,发至每个养殖场户。同时,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村委会的重要工作内容,排上工作日程。 

  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重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任重道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克服困难,履职尽责,打好动物疫病防控攻坚战,为畜牧经济发展,为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感谢您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关注!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