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322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信息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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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提〔2021〕74号 

康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我省农村闲置宅基地、住宅等建设用地资源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三权分置改革”的建议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审慎推进”。2016年,省政府确定海城市作为第一批宅基地改革试点单位,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等;2020年,省委省政府在于洪区、沈北新区、旅顺口区启动第二批宅基地试点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在浑南区满堂街道等17个乡镇开展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试点工作。试点的目的,是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你提到“落实所有权”、“稳定资格权”、“放活使用权”、“推动使用权流转”等建议,都是本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需要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摸索创新。应当说,宅基地改革刚刚起步,任重道远。 

  二、关于“提升盘活利用水平”的建议 

  为落实中央有关乡村振兴决策部署,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用地,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通知明确: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目前,省自然资源厅正积极研究制定我省实施细则,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关于“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的建议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但房屋属于农民,在“房地一体”原则下,在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时,需要探索农民宅基地收益保障机制,规范集体宅基地收益管理和使用方式。在于洪区、沈北新区、旅顺口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是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我厅将及时归纳总结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有关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的文件,通过调动宅基地所有者、利用者、监督者三方积极性,确保宅基地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 

  四、关于“加强政策支持”的建议 

  从2016年开始,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在海城市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沈阳市组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等2个试点工作,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依法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开发建设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牵头,在开原市、铁岭县组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金融机构稳慎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截止2020年底,全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77.6亿元。今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在全省启动了宅基地统计调查试点工作,每个市宣传1个乡镇,对宅基地开展摸底调查,积极推进宅基地数据库建设,为闲置宅基地交易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总体看,我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我厅就加大工作力度,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时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的制度创新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感谢您对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利用工作的关注,对省农业农村厅的支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