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444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3日
  • 编辑: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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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提2026104

马廷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辽宁省内渔船自由过户及优化办证属地港口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渔船交易过户

  在渔船交易过户制度保障方面,我省已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渔船更新改造与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厅于20252月正式印发《关于规范辽宁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交易过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省内渔船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则。一是明确渔船交易过户范围,规定除国家数据库在册的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跨海区交易、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跨省(市)交易、同一申请人已持有两艘以上在册小型渔船申请购置以及船龄超过二十年的钢质渔船(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法院判决等特殊情形除外)外,其余情况均应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确保合规渔船流通顺畅。二是明确交易过户的行政审批权限,对黄渤海区范围内跨省(市)交易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以及在册大型拖网、围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省厅直接审批;对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及县内交易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以及除大型拖网、围网外的其他渔船(含省管临时证渔船)捕捞许可证,则由沿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4版)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市、县级审批权限。三是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我厅于2025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统一规范申报材料清单,并明确规定凡可通过各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查询、核验的申请材料,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推动渔船交易过户业务从制度清晰迈向服务便捷。上述政策的出台,标志着辽宁省在渔船交易环节已形成明确、统一的操作规范,从制度设计上消除了地域壁垒和流程制约,为渔船资源的合法、有序流动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二、关于明确属地港口管理责任

  为压实港口属地监管责任,提升跨区域渔船管理服务效能,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跨省海洋渔船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安全监管的通知》。一是明确异地停靠渔船分类标准。根据外省籍渔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累计停靠作业时长,划分为两类:上一年度累计停靠作业达到30天及以上的,认定为长期异地渔船;累计不足30天的,认定为临时异地渔船。省内跨市渔船的管理参照此分类标准执行。二是压实属地港口管理责任。靠泊港地应将长期异地渔船视同本地渔船进行安全监管,建立管理档案并纳入本省监管系统,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每次出海前隐患排查、进出渔港报告、海上生产监管、恶劣天气召回、事故调查统计、越线越界管理等职责,并定期将安全生产情况通报船籍港地。船籍港地需配合做好信息通报与档案协查。临时异地渔船仍由船籍港地负主责,负责本质安全、海上生产监管、恶劣天气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统计及船东船长船员教育管理;靠泊港地负责临时异地渔船港内管理、进出渔港报告和每次出海前隐患排查,实施协同监管。船籍港地应会同靠泊港地签订协同共管协议,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是全面核查整改。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渔船交易过户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重点整治 符合条件却不予受理、违规拒绝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等问题;对存在 只出不进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立即全面整改,切实回应渔民群众正当诉求。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确保业务干部熟练掌握办理流程,渔民群众清晰知晓政策要求,提升渔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效能,营造规范有序的管理氛围。三是优化后续服务衔接。各地应建立异地渔船停靠作业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渔船动态、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记录等数据跨区域互通。靠泊港地要做好与船籍港地在行政审批、证书换发等业务上的衔接,避免渔船两头跑”“重复报,切实提升跨区域管理服务一体化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渔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陈嘉榕

  联系电话:13390153635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