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花生“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
- 编辑: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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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农〔2023〕223号
为贯彻党中央扩种大豆油料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提升花生生产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能力,调动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推进完成油料播种面积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2023年继续开展花生“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种大豆油料相关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探索开展“保险+期货”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稳定收入预期,调动花生种植积极性,保障国家油料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支持花生主产市、县参与花生“保险+期货”试点。县级政府统筹各方力量推进试点工作,做好组织推进、保费补贴筹集、拨付等工作,确保试点规范、有序开展。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专业职能和风险防控优势,科学设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合规做好承保理赔等花生收入保险展业工作。
(三)自主自愿。试点地区自主自愿参与花生“保险+期货”试点。尊重花生种植户的投保意愿,充分发挥种植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保险机构等自主自愿参与试点,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四)稳妥推进。花生收入保险保额、费率、价格、条款等事项,应充分考虑现行政策和当地实际。支持探索花生收入保险与政策险统筹实施,推进有效衔接,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地区。鞍山市台安县,阜新市阜蒙县,葫芦岛市兴城市。
(二)参与主体。试点区域内实际种植花生的农民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试点规模。郑商所保费补贴总额上限700万元。各地根据预计投保面积、保额、费率等因素综合测算后,以申请郑商所补贴额度为准进行自主申报。申报地区申请补贴总额为700万元,与郑商所支持额度一致,因此,申请地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台安县200万元,阜蒙县300万元,兴城市200万元。
(四)保险机构。具体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由各试点地区确定。
(五)保险产品。
1.保险品种。花生。
2.保险责任。由于产量或价格变化造成保险花生实际每亩收入低于约定每亩收入即每亩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根据平均亩产和价格计算平均种植收入,测算亩保额,由保险机构、试点地区研究确定。其中,亩产采用当地近3年实际平均单产,价格按期货价格、现货价格分别占60%、40%权重测算平均价格(期货价格采用郑商所主力合约期货价格,现货价格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价格为准)。
4.保险费率。收入保险同时保障产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费率可比成本保险费率适当上浮,具体由保险机构测算并商试点地区确定。
5.结算价格。按期货价格、现货价格分别占60%、40%权重测算平均价格。价格采集期为9月20日~11月20日。
6.保费补贴。农户参与试点应缴纳保费,缴纳保费的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30%。在试点地区统筹安排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郑商所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原则上试点地区财政补贴比例应高于郑商所补贴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试点地区根据当地保额、费率、保费等情况确定。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由试点地区政府、保险机构组织开展花生种植收入保险宣传,参照政策险协办等机制,发动乡、村协办机构及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入户讲解等形式,宣讲花生种植收入保险政策措施、保险条款等内容。
(二)组织投保。保险机构应与试点地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沟通衔接,组织协办机构做好投保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完成核验、出单等业务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保险机构、乡镇政府按计划稳妥完成投保工作。
(三)资金拨付。保险机构按保费具体分担比例分别向试点地区财政部门、郑商所申请拨付保费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在10月30日前拨付到位。
(四)理赔支付。保险机构在保险期间结束后,根据最终确定的实际收入,核算赔款金额,完成理赔公示后,按照前期收集的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信息,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于12月20日前将赔付款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并将承保理赔情况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郑州商品交易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省农业农村厅与郑商所建立试点推进会商机制,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承保理赔等保险展业监督。试点县人民政府作为保险政策承接和实施的主体,要规范试点实施,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强化协作,认真落实试点政策,保障财政补贴及时拨付到位;试点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调查、采集并提供本地区农民出售均价,同时督促保险机构科学开展测产工作。试点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试点县落实好试点政策,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规范业务流程。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各项展业行为,要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征求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后,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备案。要从支持花生生产、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大局出发,积极向广大农户宣传普及“保险+期货”知识和政策,增强风险防范和参保意识,引导积极投保花生收入保险。要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保险标的加强核查,确保承保标的及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依法依规开展定损理赔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三)注重风险防范。保险机构应与期货机构加强协作,合理制定对冲策略,在期货市场上充分化解花生市场价格风险,要明确场外期权交易仅限定于风险对冲或风险规避;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分散业务风险,稳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预期收益;要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试点总结。试点地区要积极推进区域内花生收入保险项目的调查研究工作,深入了解花生生产经营者的投保意愿,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县、市和各保险机构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学习兄弟省份、市县、机构的好做法、好经验,为扩大试点范围、助力花生生产、稳定农民收益积累有益经验。各试点地区、各保险机构分别于2024年1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郑州商品交易所。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