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7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信息员一
- 来源:
辽农畜〔2020〕77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猪稳产保供的工作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要求,现就我省落实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政策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推动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今年,国家下达我省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2020年末全省生猪存栏恢复到2017年的90%、2021年末全省生猪存栏恢复到2017年的100%,这项工作任务已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本地区恢复生猪生产协调办公室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继续抓好生产数据调度和监测预警,做好规模猪场月监测工作,准确研判形势,及时报送、发布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发挥各级畜牧业大项目服务推进组作用,加强对生猪产业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加快各类在建项目工程进度,引导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
二、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贴息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l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渠道、比例、范围、时间计算等有关要求继续按照辽农畜〔2019〕188号和辽财农〔2019〕382号文件规定执行。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和手续,缩短贴息资金拨付时间,新纳入支持范围的贴息对象贴息审核权限下放到市。
三、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于200万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调整完善贷款考核机制。提高生猪贷款风险容忍度,将生猪养殖贷款不良贷款率放宽至不高于涉农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
(二)拓宽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纳入可接受押品目录。积极推进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快推进金融支持生猪养殖创新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养殖圈舍等抵质押担保创新服务的先行先试,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各地银保监局要加强督促引导,按季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生猪养殖贷款主体的筛选、推介、尽职调查等工作。
(二)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生猪生产的先导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提高信贷规模,重点用于支持包括生猪养殖在内的生猪全产业链发展和储备调控体系建设,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国有银行要在满足大中规模猪场新建、改扩建及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上加大力度。
(三)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工作,继续执行辽农畜〔2019〕188号和辽财农〔2019〕382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各市要于2021年1月30日前,报送贷款贴息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对新纳入支持范围的贴息对象,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0年5月31日前制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并报省备案,完善贴息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贴息程序、审核办法、资金兑付、监管措施等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督,准确测算贴息金额,强化公开公示,确保企业申报贷款贴息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可信、审核结果科学合理公正和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于2021年1月30日前将新纳入支持范围的贴息对象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情况汇总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月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贷款贴息资金和政策落实进展情况。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