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9 下午5:47:46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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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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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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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了解,“卫生部公告 2012年 第17号”批准人参5年或5年以下属于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 那么根据这个规定,5年或5年的人参以上是不属于食品(原料),即不可作为“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原料”。 特此请问贵厅,5年或5年以上的人参可不可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依据? 可不可请贵委给出法律依据并书面答复,谢谢!

处理时间

2024-08-14 1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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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按此规定,5年或5年以上人参属于农产品,是否属于食品农产品请咨询市场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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