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
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
(一)申请者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肥料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肥料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肥料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
(一)肥料登记
申请肥料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地区)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还应提交在其他国家(地区)登记使用情况,产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学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1)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③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①或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3)产品执行标准号。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5)净含量。
(6)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生产日期。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
(10)限用范围。
(11)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
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签内容可仅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1)至(9)项是必需的,(10)和(11)项根据申请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范。
4.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
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
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试验报告。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主持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供试肥料的生产者名称、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含量及来源。
供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时期、次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和对照。
微生物肥料产品,试验处理要有经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的产品作基质对照。
土壤条件和气候条件。
试验数据生物统计分析结果:1)对产量的影响;2)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3)对生态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影响;4)对肥料效益评价,并推荐最佳施肥量范围、最佳施用生长期和使用方法。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
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7、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和提交有关资料。
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包括:
(1)残留试验报告。
产品残留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在2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以田间小区规范试验方式连续进行2年。
报告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试验肥料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性状、含量及来源。
应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浓度)、时期、次数、器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或株数)和取样时间。
分析的项目(可食用部分、土壤和/或水,特殊肥料增加检测气体排放量)。
试验地土壤的pH值、质地、有机质和各种养分含量,以及水的pH值,及气候条件、耕作制度。
所用残留分析方法来源及回收率、变异系数、方法灵敏度(最低检出量或最低检出浓度)。
试验结果:作物、土壤、水(含地下水)中残留量和时间的关系(即消解动态);常规使用量和高于常用量1.5-2.0倍条件下,作物、土壤耕作层、水中的实际残留量。
(2)残留分析方法资料。
包括测定作物、土壤、水中肥料组成及其转化物的分析方法。内容含原理、仪器、试剂、制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以及方法来源。
(3)在作物中的代谢资料。
包括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及其毒性。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资料。
包括在作物、土壤、水和农畜初级产品中的残留量。
8、肥料样品
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
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不少于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5倍。
9、初审意见
境内生产者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资料的综合初审意见,包括肥料效应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并附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肥料登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察评分表”。初审的内容见附件6的附表6-4、6-5样式。
(三)续展登记
2、《肥料登记证》续展
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两六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厂商原登记证复印件。
(2)产品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材料。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
(4)质量复核样品。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肥料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5)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变更登记
要求进行下述变更登记的,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3),并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应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2)肥料效应小区试验报告。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作物在我国1年2种以上(含)不同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田间肥效试验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登记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2、变更产品名称的
应提交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生产者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
1、转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通过转让获取已登记产品(正式登记或肥料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开始只能申请肥料登记。登记资料可免提供“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但应提交:
(1)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2)按申请肥料登记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申请者应按产品分类提交登记资料:
(1)对属同一类型有效养分含量不同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和“毒性报告”只需各提供一份外,其他按“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2)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外,其他按“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