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017年12月29日农业部公告 第2636号发布
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肥料登记
项目编码:17003—3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肥料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5 受理机关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
6 决定机关
农业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8.2 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除外)(“省级单位意见”处仅有公章、无明确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9 禁止性要求
9.1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9.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9.3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9.4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9.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9.6 产品登记审批办结前,同一申请人提交同一产品登记申请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10.2《肥料登记申请书》
10.3 企业证明文件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4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10.5 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10.6 产品安全性资料
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10.7 产品有效性资料
10.7.1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田间试验供试样品检测报告。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具有农艺师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并签字认可。田间试验报告需注明试验主持人并附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试验记录和影像资料要留存备查。
土壤调理剂试验应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
10.7.2 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8 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
10.9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10.9.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
10.9.2 产品研发报告
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用范围等。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交生产用菌种来源、分类地位(种名)、培养条件、菌种安全性等方面资料。
10.9.3 生产工艺资料
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
10.10 肥料样品
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抗爆性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
包膜降解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
11 申请接收
11.1 纸质材料
接收单位: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73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xzsp.moa.gov.cn
11.2 肥料样品
接收单位: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8210753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区
划所东配楼
邮 编:100081
传 真:010-82107897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12.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
登记相关资料,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
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
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
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12.3 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人自收到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12.4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2.5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
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6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14 办理时限
14.1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在9个月内由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4.2 农业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8.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18.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736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
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
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肥料续展登记
项目编码:17003-3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续展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5 受理机关
农业部。
6 决定机关
农业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肥料续展登记。
9 禁止性要求
9.1 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禁止使用的肥
料产品。
9.2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9.3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9.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9.5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10.2《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10.3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10.4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
申请人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还需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10.5 产品应用情况报告
该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情况。
10.6 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生产企业考核表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11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73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12.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2.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5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如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8.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18.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736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
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
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肥料变更登记
项目编码:17003-3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变更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5 受理机关
农业部。
6 决定机关
农业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肥料变更登记。
9 禁止性要求
9.1 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该肥料产品使用范围的。
9.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10.2《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10.3 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
10.3 商品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标签样式。
10.4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10.5 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11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73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12.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2.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5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如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8.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18.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736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
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事例、常见问题简答
肥料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编制
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 产品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7. 产品执行标准: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8.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9.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10. 肥料样品: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1. 若需开展抗爆性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或开展包膜降解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12. 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肥料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生产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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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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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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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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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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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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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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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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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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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负责人 |
姓名 |
学历/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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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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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适用肥料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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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人。其中:研究生学历 人;本科学历 人;大专学历 人;工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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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值 |
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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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地权限 |
○自有 ○租赁 |
生产用地租赁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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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能力 |
实际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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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港、澳、台登记产品代理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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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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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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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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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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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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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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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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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形态 |
○水剂 ○粉剂 ○颗粒 ○其他 |
产品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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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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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通用名称 |
产品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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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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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固体产品单位为%,水剂产品单位为g/L,注明单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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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元素 |
总量 |
总氮N |
铵态氮N |
硝态氮N |
酰胺态氮N |
P2O5 |
K2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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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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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元素 |
总量 |
铜Cu |
铁Fe |
锰Mn |
锌Zn |
硼B |
钼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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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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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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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元素 |
钙Ca |
镁Mg |
硫S |
氯Cl |
钠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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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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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营养 成分 |
有机质 |
氨基酸 |
腐植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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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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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理剂 |
CaO |
MgO |
Si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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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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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成分 (mg/kg) |
汞Hg |
砷As |
镉Cd |
铅Pb |
铬C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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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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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250倍稀释) |
水不溶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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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细度 |
固体产品水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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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剂产品密度(g/mL) |
适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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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释肥料养分释放周期、 释放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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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时间 |
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 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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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原料组成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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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或添加剂名称 |
规格或成分说明 |
配料比例% |
生产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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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通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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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通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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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通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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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通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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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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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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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工艺流程描述:与企业实际工艺一致(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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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生产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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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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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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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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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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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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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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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化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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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生产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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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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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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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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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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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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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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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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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应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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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作物 |
试用地区 |
应用效果 |
施用方法 |
试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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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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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表企业郑重声明: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所提供的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产品中含有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负责。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资料不真实性、知识产权侵权和产品安全性隐瞒事实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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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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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中内容填写不下,可附页。 |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编制
肥料续展登记资料目录
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交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还需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5.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6.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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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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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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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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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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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登记证号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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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通用名称 |
产品商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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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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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生产量(吨) |
销售量(吨) |
主要销售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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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在生产和销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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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和抽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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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和抽查时间 |
合格与否 |
不合格原因 |
检验和抽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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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和抽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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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表企业郑重声明: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所提供的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产品中含有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负责。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资料不真实性、知识产权侵权和产品安全性隐瞒事实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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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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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中内容填写不下,可附页。 |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编制
肥料变更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使用范围变更、商品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使用范围变更
(1)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产品田间试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3)产品标签样式,具体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 商品名称变更
(1)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产品标签样式。
3. 企业名称变更
(1)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以及新的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登记证号: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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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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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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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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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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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通用名称 |
产品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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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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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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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表企业郑重声明: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所提供的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产品中含有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负责。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资料不真实性、知识产权侵权和产品安全性隐瞒事实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肥料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编制
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 产品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7. 产品执行标准: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8.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9.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10. 肥料样品: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1. 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应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12. 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肥料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生产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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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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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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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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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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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表人 |
姓 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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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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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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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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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负责人 |
姓 名 |
学历/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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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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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适用肥料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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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人。其中:研究生学历 人;本科学历 人;大专学历 人;工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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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值 |
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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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地权限 |
○自有 ○租赁 |
生产用地租赁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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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能力 |
实际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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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港、澳、台登记产品代理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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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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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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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表人 |
姓 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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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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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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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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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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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形态 |
○水剂 ○粉剂 ○颗粒 ○其他 |
产品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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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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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通用名称 |
产品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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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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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指标 |
菌 种 名 称(拉丁文) |
有效活菌数,亿/g(mL) |
杂菌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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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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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技术指标 |
总养分(N+P2O5+K2O),% |
有机质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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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指标 |
汞Hg,mg/kg |
砷As,mg/kg |
镉Cd,mg/kg |
铅Pb,mg/kg |
铬Cr,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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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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蛔虫卵死亡率,% |
粪大肠菌群数,个/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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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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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 获准登记许可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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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 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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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原料组成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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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或添加剂名称 |
规格或成分说明 |
配料比例% |
生产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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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通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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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通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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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通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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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通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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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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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生产单位名称 |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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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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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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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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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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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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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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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工艺流程描述:与企业实际工艺一致(流程图) |
产品主要化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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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生产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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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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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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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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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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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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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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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应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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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作物 |
试用地区 |
应用效果 |
施用方法 |
试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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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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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表企业郑重声明: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所提供的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产品中含有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负责。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资料不真实性、知识产权侵权和产品安全性隐瞒事实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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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中内容填写不下,可附页。 |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编制
肥料续展登记资料目录
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交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还需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5.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6.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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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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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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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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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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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登记证号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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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通用名称 |
产品商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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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展原因 (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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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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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生产量 |
销售量 |
主要销售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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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在生产和销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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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和抽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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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和抽查时间 |
合格与否 |
不合格原因 |
检验和抽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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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和抽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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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表企业郑重声明: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所提供的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产品中含有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负责。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资料不真实性、知识产权侵权和产品安全性隐瞒事实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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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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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中内容填写不下,可附页。 |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编制
肥料变更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使用范围变更、商品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使用范围变更
(1)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产品田间试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3)产品标签样式,具体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 商品名称变更
(1)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产品标签样式。
3. 企业名称变更
(1)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以及新的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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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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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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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姓名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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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登记证号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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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通用名 |
产品商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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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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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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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表企业郑重声明: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所提供的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产品中含有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负责。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资料不真实性、知识产权侵权和产品安全性隐瞒事实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常见错误示例
1. 肥料登记未提交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原件;未提交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原件。
2. 营业执照已过有效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涵盖申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 小区试验数据统计学分析不符合登记要求;小区试验处理设计不符合登记要求;小区试验供试肥料技术指标与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不符。
4.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生产销售证明文件未明确包含申证产品;外文资料未进行全文翻译(包括印章);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提交的公司注册证明、生产和销售许可等文件未经过中国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提交的公司注册证明、肥料登记证等文件的翻译件未经过第三方机构公证。
5. 标签上未明示产品通用名称、执行标准、产品形态(粉剂/水剂/颗粒)、有毒有害限量指标、适宜作物、技术指标、单一(大量、中量、微量)元素的具体种类及含量、有效期。
6. 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一个流水号申请多个产品登记。
7. 申请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所填写的微生物指标应具体到有效菌种名称,并附有对应的拉丁文。
常见问题解答
1. 审核结果如何查询?审核通过之后什么时候发证?
答:企业可自行登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网址:
http://xzsp.moa.gov.cn) 查询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会以邮寄的形式送达办结通知书;审核通过的,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邮寄肥料登记证。
2. 如何在网上查询有效肥料登记证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官网 种植业司 有效肥料登
记发布。
3. 如何了解登记肥料审批标准及网上注册流程?
答:农业部官网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第2291号。
4. 企业生产地址变更如何办理?
答:生产地址变更不属于变更登记,企业可主动告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考察,按照首次考核程序执行。
5. 肥料登记证已过有效期,是否可以继续办理?
答: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申请的,视为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6. 肥料登记证在有限期内能否申请变更技术指标?
答: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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