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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辽宁省2026年生态环境畜禽养殖类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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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全面施行,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企业合规运营,现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沈阳市某农牧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巡查中发现沈阳市某农牧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经查,该企业从事肉牛养殖,建有牛舍2栋,现存栏123头。养殖粪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排污口直接排放到企业西墙外沟渠内。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因子符合畜禽粪污特征。

  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例2:大连市某畜禽养殖场涉嫌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某养殖场疑似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经执法人员对丛某某生猪养殖场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从事生猪养殖,建有猪舍2栋,年出栏量约4000头。虽配套建设有2处容积分别为8m×4m×2.5m和4m×3m×2.5m的收集池,但由于长期使用未进行有效修缮,粪污收集池防雨棚损坏,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例3:大连市某畜禽养殖家庭农场涉嫌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对位于碧流河流域的某畜禽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从事生猪养殖,建设有猪舍2栋,年出栏量约2300头,配套建设了“三防”粪污暂存池。由于天气寒冷,无法及时转移养殖粪污,致使部分粪污遗撒至东侧沟渠内,未能及时有效处置。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及时清理外溢粪污,并依法予以处罚。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件4:锦州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锦州市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细河沿岸企业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瓦子峪镇四台子村西侧细河岸边及河道内存在粪污排放痕迹,执法人员随后对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从事生猪养殖,负责人在2月9日至2月11日期间,利用夜间天黑、路上行人较少为掩护,将冲洗猪舍的废水未经干湿分离、沉淀氧化等处理措施,利用罐车直接排放到猪场西侧的细河河道内,排放总量约20吨。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因子均超过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例5:辽阳市某养殖农场涉嫌冲洗水溢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非现场线索发现文圣区小屯镇某养殖农场存在生态环境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该企业从事肉鸡养殖,存栏量20万羽,鸡舍冲洗废水未经处理,溢流流入养殖农场外西北侧土沟内。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因子均超过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例6: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某规模畜禽养殖场违反畜禽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0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某畜禽养殖场实施现场检查。该场建有两栋鸡舍、一座鸡粪冲洗沉淀池,每栋鸡舍配套鸡粪水收集池,正常情况下粪污水通过塑料管道输送至中间沉淀池,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检查期间,该养殖场养殖肉鸡存栏量为26000只,场内污水输送管道处于断裂状态,部分养殖污水直接洒落地面,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无法正常发挥治污效能。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单位、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处理,畜禽单位、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五日内修复破损管道,保障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经复查,该养殖场虽已开展整改,但违法问题尚未彻底消除。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进行裁量,依法对该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经再次复查,该养殖场完成整改。

  案例7:鞍山市台安县某规模养殖场违反畜禽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台安县某养殖场东墙外存在畜禽粪污露天堆放问题。6月6日,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查,该养殖场已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存栏肉鸡 17.4 万只,场内配套建设600平方米堆粪场以及 730立方米、750立方米两座污水三级沉淀池。养殖场经营者于 2026年6月5日,将约150立方米畜禽粪污直接堆放在厂区外部露天晾晒,未按照要求对养殖粪污及时收集贮存。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七日内消除污染隐患。经复查,该养殖场按期完成整改,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 (试行)》进行裁量,依法对该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某畜禽养殖专业户违反畜禽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7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某畜禽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专业户建有1栋猪舍,养殖母猪30头,猪仔180头。自建的污水收集贮存设施未落实防外溢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粪水顺着场地流入北侧果园,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

  该养殖专业户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之规定。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废弃物渗出、渗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七日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该养殖专业户按期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进行裁量,对该养殖专业户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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