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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业农村系统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 受理和处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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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辽环发202343号)有关要求,建立全省农业农村系统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如下。

  一、举报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12345政务热线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向农业农村系统举报。省级12345热线主要受理涉及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举报,市级12345热线受理涉及本辖区内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

  二、受理范围。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三定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受理举报人反映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

  举报人应当提供生态环境问题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工作原则。举报受理处置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四、处理流程。按照《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落实举报登记、受理、办理等工作制度。根据影响范围、责任风险和社会危害、紧急程度等因素,对举报实行分级分类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制度、事项办理规则和办理时限,及时办理举报。

  五、保密措施。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确保举报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附件: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附件

  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辽委办字〔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共承担12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别是:

  1.牵头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2.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推进秸秆收储点(中心)建设和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机制,指导各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农业包装废弃物收集、临时贮存工作。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推进畜禽生产清洁化、产业化、生态化发展。

  8.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推进海、淡水生态健康养殖。

  9.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0.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种植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种植业)环境污染事故。

  11.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协助地方政府划定禁养区,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畜禽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减排总量控制计划。

  12.负责渔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和渔港污染防治工作。

  备注:各市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参照省农业农村厅清单。

  根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辽环发202343号)有关要求,建立全省农业农村系统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如下。

  一、举报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12345政务热线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向农业农村系统举报。省级12345热线主要受理涉及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举报,市级12345热线受理涉及本辖区内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

  二、受理范围。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三定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受理举报人反映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

  举报人应当提供生态环境问题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工作原则。举报受理处置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四、处理流程。按照《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落实举报登记、受理、办理等工作制度。根据影响范围、责任风险和社会危害、紧急程度等因素,对举报实行分级分类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制度、事项办理规则和办理时限,及时办理举报。

  五、保密措施。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确保举报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附件: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附件

  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辽委办字〔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共承担12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别是:

  1.牵头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2.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推进秸秆收储点(中心)建设和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机制,指导各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农业包装废弃物收集、临时贮存工作。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推进畜禽生产清洁化、产业化、生态化发展。

  8.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推进海、淡水生态健康养殖。

  9.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0.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种植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种植业)环境污染事故。

  11.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协助地方政府划定禁养区,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畜禽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减排总量控制计划。

  12.负责渔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和渔港污染防治工作。

  备注:各市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参照省农业农村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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