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办农发〔2017〕42号
各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春管春耕暨种植业结构调整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加强肥料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肥料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17年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重点对化肥和有机类肥料实施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肥料登记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本次抽查工作由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现将肥料监督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联 系 人:王永欢
联系电话:024-86800599,传真:024-86807435
邮 箱:lntfcsk@163.com
附件:肥料监督抽查方案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附件
肥料监督抽查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省肥料产品质量,维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
本次监督抽查范围为全省肥料生产企业和粮食主产区农资市场。监督抽查肥料品种包括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有机肥料和水溶肥料。共抽查产品80批次。
二、抽样原则和方法
按照“双随机”抽查机制选择被抽查企业和抽样人员,要求至少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前,抽样人应出示文件和有效证件,向被抽查单位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等,再进行抽样。抽样时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进行,保证抽样数量、抽样袋数达到标准要求。样品采用四分法缩分至约1000g,分装密封于2 个容器中,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由抽检单位保留,以备查用。抽样人员应详细真实填写监督抽查通知单,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如被抽查企业因各种原因没有产品,企业应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经过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将确认材料邮寄至中心。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养分、有机质、氯离子、pH、粒度、水分。
水稻苗床调理剂检测依据为《水稻苗床调理剂》NY 526-2002,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锌、游离酸、pH、氯离子、细度、水分。
有机肥料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 525-2012,检测项目包括总养分、有机质、pH、水分。
水溶肥料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四种,检测依据分别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6-2010,检测项目包括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密度、pH、腐植酸、水不溶物、水分。
四、检验规则及判定依据
检验规则: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
判定依据:产品质量指标判定,采用 GB/T 8170-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
产品标识判定原则:所检产品标识应符合GB 18382-2001中7.1规定,养分指标应符合标明养分的含量,不符合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符合。
产品质量判定原则:产品的全项指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以上各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品。
五、结果处理
(一)检验结束后,中心将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二)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复检理由。
(三)收到复检申请后,中心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六、时间安排
本年度监督抽查分两个阶段,时间为2017年2月-9月,4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汇总上报。9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汇总上报。
七、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次抽查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中心完成相关工作。
(二)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检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和检查的,视为不合格产品。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三)抽样人员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LiaoNi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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