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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10: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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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消亡即口语中所说的整户消亡的具体标准

邮件内容

您好!我是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所在近期接受法律事务咨询和委托的过程中,遇到很多村集体用“承包方消亡”——即口语中所说的“整户消亡”的理由主张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并且每个地方认定“承包方消亡”没有统一的标准。请问“承包方消亡”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处理时间

2023-06-06 15: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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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整户消亡”收回承包地,涉及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需要从家庭承包合同、户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认定原因复杂,不同地区,对于“整户消亡”认定标准不同,农业农村部没有相关的指导意见,我省也暂为出台“整户消亡”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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