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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2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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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参是不是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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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贵厅辖区内按GB/18765生产的野山参是否不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本人已经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供贵局参考。请贵局正面回复,并给出法律依据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答复:您好,关于您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人参属于药材。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名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等9种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51号),《关于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三批次102种食药物质目录中,无野山参或人参。3.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批准来源于5年及5年4.野山参在国家推荐性标准《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GB/T 18765-2015)中定义为“播种后,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15按照以上国家有关规定,目前仅来源于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可作为新资源食品。如你提到的野山参产品是按照国量》(GB/T 18765-2015)中定义所指的产品,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

处理时间

2024-09-12 11:18:11

回复信息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按此规定,5年或5年以上人参属于农产品,是否属于食品农产品请咨询市场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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