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机〔2026〕166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6-2030年)》部署要求,做好我省保护性耕作实施工作,促进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辽宁省2026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5日
辽宁省2026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6-2030年)》《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技术指引(2026版)>的函》和《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实施指导意见(2026-203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要求
以持续巩固实施效果、提升实施质量为目标,推动保护性耕作与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紧密结合,引导实施主体在稳产增产前提下稳步有序提升实施过程中技术应用规范性和到位率。坚持提质提标、集成配套、用养结合、提升地力、节本增收的原则,通过政府与市场两端发力,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科技支撑与主体培育并重,稳产丰产与节本增效兼顾,丰富拓展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强化实施效果跟踪监测,稳中求进,持续发力,在适宜区域稳步有序扩大实施面积,采取有力措施提升实施质量,提高技术应用到位率,持续增强黑土地保护效果。2026年,全省保护性耕作任务面积210万亩,计划建设县级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42个。以玉米生产为主,兼顾大豆、杂粮、杂豆、油菜、麦类、花生等旱作粮油作物生产。各市要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布局建设整体推进县,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县(市、区)实施整乡、整村推进,有序增加实施面积。
二、实施范围
《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6—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的保护性耕作是指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项目支持开展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配套保护性耕作开展的深松、条耕、耙混、浅埋滴灌铺管作业,以及同步开展保护性耕作实施质量监测评价和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
(一)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
1.技术质量要求。符合行动计划技术要求的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应在地表有一定量秸秆覆盖,且进行免(少)耕播种作业。免耕播种是指前茬作物收获后至当季作物播种作业完成,除深松作业和播种开沟作业动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动土作业;少耕播种是指在播种作业前或播种作业时采取条耕(旋)、浅耕、灭茬或耙混等方式进行耕整地或秸秆处理作业,土壤耕作强度低于传统耕作方式。各市应结合本地区土壤类型、降雨量、积温、经营规模、秸秆其他用途需求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优化完善适宜本区域、有利于大面积单产提升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
2.主推技术模式。按照播种前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可分为两种类型,前茬为玉米作物,一是秸秆部分覆盖还田,秸秆覆盖率在30%(含)—60%(不含);二是秸秆大量覆盖还田,秸秆覆盖率达到60%及以上。前茬为大豆、油菜、花生、麦类、杂粮、杂豆等秸秆量相对较少的作物,其秸秆覆盖率不划分档次,具体技术模式由各市保护性耕作专家组因地制宜制定。
根据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和地理特点,我省主要推广两种技术类型的四种技术模式。
①秸秆大量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技术类型
(1)秸秆大量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均匀覆盖地表。春季播种前或播种的同时进行秸秆归行处理,将播种带秸秆集中到休闲带后,在播种带上进行免耕播种作业;也可不进行任何整地作业,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2)秸秆大量覆盖还田少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均匀覆盖地表。秋季秸秆还田后或春季播种前对播种带上面的秸秆或根茬进行简单处理后,进行少耕播种作业;也可进行苗带整地播种联合作业。
②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技术类型
(1)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部分秸秆。春季播种前或播种的同时进行秸秆归行处理,将播种带秸秆集中到休闲带后,在播种带上进行免耕播种作业;也可不进行任何整地作业,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2)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少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部分秸秆。秋季秸秆还田后或春季播种前对播种带上面的秸秆或根茬进行简单处理后,进行少耕播种作业;也可进行苗带整地播种联合作业。
3.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要求。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是规范应用并持续优化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展技术模式集成探索的重要阵地;是推进保护性耕作与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紧密结合的重要展示平台;是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和实施质量监测的重要载体。县级试验场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具有建立保护性耕作实施质量长期监测点的条件和能力;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500亩,必须全部为自有或流转耕地;应用主推技术模式两种及以上,原则上连续实施三年及以上保护性耕作;在秸秆覆盖上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以玉米秸秆大量覆盖还田(覆盖率60%以上)为主,占比要超过50%;每个试验场均需配备1家技术支撑单位(省、市科研机构和农机推广机构),负责对试验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监测各项技术指标,按照《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长期监测点监测数据模板》要求,形成年度监测点分析报告,要跟踪监测实施地块土壤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产量变化、病虫草害变化趋势,及时开展实施效果分析评价。各地要规范实施县级试验场建设标准,通过政策连续支持,引领域内高标准高质量保护性耕作应用和发展,带动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稳步扩大,实施质量逐步提升。县级试验场须经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乡级试验场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配套实施的单产提升技术
在保护性耕作地块上,支持配套开展机械化单产提升措施,实施叠加补助,主要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1.深松。主要支持在不打乱原有土层结构的情况下,使用深松机或深松联合整地作业机开展以打破犁底层为目的的机械化深松整地作业,作业深度≥25厘米。各地可因地制宜开展春季、苗期或秋冬季深松作业,但前茬作物收获后至当季作物收获前只能实施一次深松作业补助。
2.条耕。主要支持秸秆覆盖还田前提下使用条耕机开展浅耕苗带机械化作业,翌年在另一半未动土地块开展条耕作业,实现周年交替,作业监测的动土率应≤50%。鼓励选用带有秸秆归行和条耕功能的免耕精量播种机开展复式作业,一次性完成秸秆归行、条耕、免耕播种等环节,也可选用相应机具分步作业。
3.耙混。主要支持在秸秆覆盖还田前提下使用重耙、缺口圆盘耙等机具开展机械化秸秆混埋整地作业,作业深度一般在10—18cm。可选用联合整地机开展复式作业,一次性完成深松、耙混、镇压等环节,也可选用相应机具分步作业。
4.浅埋滴灌铺管。主要支持与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配合的机械化浅埋滴灌带,可在播种时同步浅埋滴灌带,或在苗期单独浅埋滴灌带作业。
三、扶持政策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开展保护性耕作相关机械化作业的个人或组织,以及承担保护性耕作实施质量监测评价、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任务的主体。
(二)资金支持
根据国家安排我省资金总量和各项目县(市、区)保护性耕作任务,向各地下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配套保护性耕作开展的深松、条耕、耙混、浅埋滴灌铺管作业,以及同步开展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和实施质量监测评价。各地要用足用好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统筹,确保专款专用,将按规定可统筹使用的结转资金用于支持2026年度项目任务实施,充分调动实施主体积极性,推动高质量完成本年度任务面积。全省项目核实验收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项目实际验收合格面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全省2026年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三)作业补助标准
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前茬为玉米作物时,根据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实施差异化补助,优先支持部分覆盖、大量覆盖两个档次,秸秆部分覆盖还田档次补助标准上限为50元/亩,秸秆大量覆盖还田档次补助上限为80元/亩;前茬为大豆、油菜、花生、麦类、杂粮、杂豆等秸秆量相对较少的作物时,按照单一档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为30元/亩。配套实施的单产提升技术中,深松、耙混、条耕补助标准上限均为25元/亩,浅埋滴灌铺管补助标准上限为15元/亩。同一年度同一地块同时开展深松、条耕、耙混两项及以上作业时,只能选择一项予以作业补助。浅埋滴灌铺管作业可与深松、条耕、耙混叠加补助。各市可以此为参考,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本地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秸秆离田收益、技术应用基础以及任务量和补助资金总量等实际情况,在确保实施质量、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益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当地分档作业补助具体标准。
(四)支持县级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
每个县级试验场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为20万元,其中应用主体补助资金额度为10万元,主要支持开展技术模式优化完善和试验示范;技术支撑单位资金额度为10万元,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或实施主体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将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签订合同等方式,主要支持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省、市科研机构和农机推广机构)依托县级试验场,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田间技术培训和实施质量效果监测,以及购置相关配套的监测材料等工作。
四、实施程序
(一)任务落实
保护性耕作实施周期一般从前茬作物收获后秸秆处理开始,重点环节包括前茬作物秸秆处理和当季作物免(少)耕播种。各地应在前茬作物秸秆处理前分解下达任务面积,以便实施主体提前选定科学合理的秸秆处理方式。
(二)核实验收
1.全面核实验收。各市要加强管理,督促指导县(市、区)制定具体的核实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作业质量标准和方法要求,在保护性耕作作业结束后,即可组织开展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全面核实验收。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能否达到补助标准以及差异化补助档次,依据秸秆覆盖率来决定。考虑到目前播种机作业时前置摄像头测定秸秆覆盖率技术已较为成熟且易于实现,2026年仍采用播种作业前地表秸秆覆盖率作为补助标准及补助档次判定主要依据。直接进行免(少)耕播种作业的,采用播种机上安装的信息化监测系统采集的秸秆覆盖率和作业面积为判定依据。对播种前采取秸秆归行、耙混、条耕、深松等符合保护性耕作技术措施的可进行综合判定,在耕作环节和免(少)耕播种环节相应作业机具上均安装保护性耕作信息化监测系统,在耕作环节开展秸秆覆盖率判定、在播种环节开展作业面积判定,鼓励更多秸秆覆盖还田同时保证播种质量。实施主体作业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主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在自有耕地或流转耕地实施作业的,应具有自有耕地或流转耕地的有效凭证;实施代耕代种作业的,代耕代种对象应对实施主体实施的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情况以有效方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等。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规范、不按时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不予组织核实验收。各市要全面检查县(市、区)项目核实验收情况,确保时效和质量,省将适时进行重点抽查。
2.确保监管质量。各市应加快作业监测设备及平台建设步伐,持续提高信息化作业监测设备安装比例,将其作为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深松、条耕、耙混、浅埋滴灌铺管等各项作业补助核实验收判定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提升信息化作业监测设备判定标准的一致性和核验工作的高效性。应积极谋划建设市级统一作业监测平台并实现作业监测设备全接入,统一作业效果判定算法,在县域内要逐步使用统一的监管平台,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有序放开对各县(市、区)作业监测设备的厂家选择限制,进一步降低信息化作业监测成本、提高监测覆盖范围,力争各市通过监测终端判定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深松作业地块面积占比达到93%。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作业机具须安装作业监测设备,将其作为项目核实验收判定的主要依据。对新实施的条耕、耙混、浅埋滴灌铺管等方式,要加快监测终端安装进度,完善同一地块多项作业补助判定算法。对于未安装监测设备的作业地块由人工或第三方进行核验,确定能否达到补助标准及补助档次。监测系统功能须满足作业补助项目核实验收需求,并确保数据完整存储。监测系统生产企业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销售资质,及时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监测系统生产企业的管理,确保满足信息化监测质量要求。要健全信息化远程监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和内容,确保应用效果安全可靠、真实有效。各市要指导县(市、区)建立专门的补助工作实施档案,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化平台数据等要完整齐全,留存备查;要做好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技术支撑服务费相关支出的合同、影像资料、监测和研究成果等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三)资金兑付
补助资金实行“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及时完成项目核查验收后,要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渠道,对实施主体享受补助的,全面公开补助对象名称、作业面积、补助标准所属档次、作业地点、补助资金、作业面积判定方式等信息,对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进行补助的要全面公开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履行相关手续提出资金兑付申请,积极沟通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必要时主动向政府报告,推动资金如期兑付,保护实施主体和作业机手合法权益。
五、实施进度
(一)2026年6月30日前,各市要抓紧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指导县(市、区)组织落实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面积、地块和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确认实施主体,组织开展保护性耕作各项作业机具配备、检修调试、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完成作业合同和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合同签订,根据农时组织开展保护性耕作各项作业、技术培训及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2026年8月30日前,各市督促指导县(市、区)完成保护性耕作各项作业补助项目核实验收、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和验收工作,报送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安排计划。
(三)2026年10月30日前,各市督促指导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积极沟通财政部门完成保护性耕作各项作业补助和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项目资金兑付工作。
(四)2026年11月20日前,各市报送保护性耕作实施情况工作总结、各项作业实施面积、验收合格面积、补助资金使用和补助情况汇总表、绩效自评报告、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情况、长期监测点监测报告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主动向本级政府报告,推动成立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上下联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方力量,配套必要工作经费,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统筹内部人员配备,强化推进措施。各市是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监管主体,强化全过程监管,负责对县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调度、督导检查和指导服务,推动将保护性耕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督办事项,健全责任体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县(市、区)是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对本地保护性耕作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实施作业,做好技术指导、面积和质量核查、补助标准核定、资金兑付等工作,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协同。加强与黑土地保护工程、秸秆综合利用等有关政策的衔接配合,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项目接续实施,推动政策同向用力、整体联动,厘清不同政策实施边界和范围,适宜区域要严格按照行动计划明确的保护性耕作定义开展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保护性耕作任务面积、补助资金、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安排要向黑土地保护工程明确的典型黑土县倾斜,优先足额保障黑土地保护工程明确的典型黑土县需求基础上,将更多适宜保护性耕作区域纳入行动计划实施范围。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免耕播种机迭代升级,为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提供装备保障。
(三)优化技术模式。各市要推动保护性耕作与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集成配套,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保护性耕作,推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与条耕、耙混、浅埋滴灌铺管、苗期深松、归行、分层施肥等提单产技术集成应用,持续丰富拓展适合我省省情的“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提单产”技术模式,更好服务于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针对风沙干旱、高纬度冷凉、湿润半湿润地区,以及秸秆饲用需求大的实施区域,因地制宜选择配套的机械化提单产措施,持续强化保护性耕作在单产提升方面的效果。
(四)加强技术服务。调整完善省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各市要结合实际重新调整本级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技术装备进步和各地实际应用情况,及时修订年度技术指引或技术模式,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合理衔接前后作业环节技术应用。要加强技术指导,组织举办各级各类技术培训、现场观摩、技术巡回指导服务等活动,保障技术模式落地见效,提高作业质量,实现高质量播种、出苗。鼓励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连续实施,提升实施质量和实施效果。要不断壮大农机作业服务主体,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开展作业,提高机具装备使用效率,扩大技术应用面积。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各环节风险防控,严格实施过程管理,严肃查处虚报补助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篡改平台数据、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省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规范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开展资金清算。各市要加强项目核实验收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在作业结束后抓紧组织,确保全面如期完成项目核实验收工作,及时报送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情况。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2026年及以前年度补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优先补足各地补助资金缺口,全面清算2025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余资金。各地要切实核准补助资金使用和发放数据,保证相关数据真实完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各种媒介,多种渠道宣传保护性耕作技术,持续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政策宣讲,做到实施区域全覆盖,凝聚社会共识。各实施县要对集中实施区域乡(镇)主管农业负责同志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技术培训和政策宣讲,使之进一步掌握保护性耕作作用和秸秆覆盖基本要求,督促做好农户宣讲引导工作。要注重总结宣传行动计划实施中的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标杆引领,采取多种形式对保护性耕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推广应用先进人物进行宣传表扬,营造比学赶超推广保护性耕作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生产管理处孙浩, 024-23448718;邮箱:lnnjsc@163.com。
附件:1. 2026年全省保护性耕作指导性计划表
2.2026年全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集成应用试验场计划建设表
3.辽宁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标准
4.辽宁省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1
2026年全省保护性耕作指导性计划表
| 地区 |
计划面积(万亩) |
|
| 全省合计 |
210 |
|
| 沈阳市合计 |
15.1 |
|
| 浑南区 |
1 |
|
| 苏家屯区 |
2.6 |
|
| 于洪区 |
1 |
|
| 铁西区 |
2 |
|
| 沈北新区 |
2 |
|
| 辽中区 |
1 |
|
| 康平县 |
5.5 |
|
| 大连市合计 |
23.3 |
|
| 庄河市 |
9 |
|
| 瓦房店市 |
9 |
|
| 普兰店区 |
2.3 |
|
| 金普新区 |
3 |
|
| 鞍山市合计 |
6 |
|
| 海城市 |
2 |
|
| 岫岩县 |
2 |
|
| 千山区 |
2 |
|
| 抚顺市合计 |
2.7 |
|
| 抚顺县 |
2.2 |
|
| 新宾县 |
0.5 |
|
| 本溪市合计 |
2 |
|
| 溪湖区 |
0.2 |
|
| 本溪县 |
1.8 |
|
| 丹东市合计 |
5 |
|
| 东港市 |
1 |
|
| 凤城市 |
2 |
|
| 宽甸县 |
1 |
|
| 振安区 |
1 |
|
| 锦州市合计 |
26.8 |
|
| 黑山县 |
22 |
|
| 北镇市 |
2.3 |
|
| 义县 |
2.5 |
|
| 营口市合计 |
1.6 |
|
| 大石桥市 |
1.6 |
|
| 阜新市合计 |
40.2 |
|
| 阜新县 |
25 |
|
| 彰武县 |
15 |
|
| 新邱区 |
0.2 |
|
| 辽阳市合计 |
1.5 |
|
| 辽阳县 |
0.6 |
|
| 文圣区 |
0.3 |
|
| 太子河区 |
0.6 |
|
| 铁岭市合计 |
30.2 |
|
| 铁岭县 |
0.5 |
|
| 开原市 |
4.1 |
|
| 昌图县 |
22 |
|
| 调兵山市 |
0.9 |
|
| 清河区 |
2.5 |
|
| 开发区 |
0.2 |
|
| 朝阳市合计 |
27.2 |
|
| 北票市 |
4 |
|
| 凌源市 |
10 |
|
| 朝阳县 |
1 |
|
| 建平县 |
1.5 |
|
| 喀左县 |
1 |
|
| 双塔区 |
0.5 |
|
| 龙城区 |
9.2 |
|
| 盘锦市合计 |
0.6 |
|
| 盘山县 |
0.6 |
|
| 葫芦岛市合计 |
27.8 |
|
| 兴城市 |
0.2 |
|
| 绥中县 |
1 |
|
| 连山区 |
26.5 |
|
| 南票区 |
0.1 |
附件2
2026年全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集成应用试验场计划建设表
| 地区 |
县(市、区) |
县级试验场计划建设数量(个) |
| 大连市 |
庄河市 |
2 |
| 瓦房店市 |
1 |
|
| 金普新区 |
1 |
|
| 鞍山市 |
岫岩县 |
1 |
| 抚顺市 |
抚顺县 |
2 |
| 本溪市 |
本溪县 |
2 |
| 阜新市 |
彰武县 |
2 |
| 阜新县 |
3 |
|
| 新邱区 |
1 |
|
| 铁岭市 |
开原市 |
3 |
| 昌图县 |
11 |
|
| 铁岭县 |
1 |
|
| 调兵山市 |
1 |
|
| 清河区 |
1 |
|
| 朝阳市 |
北票市 |
2 |
| 凌源市 |
3 |
|
| 朝阳县 |
1 |
|
| 喀左县 |
1 |
|
| 龙城区 |
2 |
|
| 盘锦市 |
盘山县 |
1 |
附件3
辽宁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县级试验场建设质量,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择优确定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县级试验场建设。应用主体须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作业、技术等能力和条件。
二、耕地条件
具有建立保护性耕作实施质量长期监测点的条件和能力。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500亩,必须全部为自有或流转土地。要保证项目实施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连续实施三年及以上保护性耕作。
三、技术应用
在秸秆覆盖上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原则上应以玉米秸秆大量覆盖还田(覆盖率60%以上)为主,应用主推技术模式两种及以上。
四、技术保障
以省、市科研和推广单位为依托,负责对县级试验场的技术支撑服务和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路线、指导应用、技术培训、宣传引导、应用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对县级试验场的技术指导,实行县级试验场“1+1+2”技术指导方式,即每个县级试验场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实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至少组织开展2次技术培训、示范推广等活动。
五、建设目标
1.建立完善的技术应用体系。明确适宜本区域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引领区域技术进步。
2.建立完善的技术监测体系。持续开展土壤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产量变化、病虫草害变化趋势、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跟踪监测试验工作,促进区域技术模式和技术应用优化升级。
3.建立完善的创新研发机制。结合自然条件、土壤条件、种植模式等实际情况,开展不同技术模式比对试验、技术筛选和技术研发,提高本区域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开展基础性、关键性、长远性技术研究,逐步建立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
4.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集成应用试验场,引领县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附件4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名单
顾问:
李天来 中国工程院院士、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李洪文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刘小伟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研究员
一、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长:孙占祥 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副组长:解宏图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所研究员
成员:王 巍 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研究员
刘金昌 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研究员
白 伟 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张 旭 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研究员
高义海 省农业机械化推广站研究员
宋国柱 省农业技术推广站研究员
孙文涛 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王 伟 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崔 昕 省农业机械化推广站研究员
栾军波 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高希君 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研究员
董怀玉 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安鹤峰 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专家组下设秘书处,负责协调和联络等日常工作。
秘书长(兼):安鹤峰 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成员:李 娜 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
魏传省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工程师
二、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省内外保护性耕作技术发展情况,提出技术和政策建议。
(二)为我省保护性耕作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三)开展我省保护性耕作技术攻关研究、模式探索、试验示范、指导培训等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我省技术装备进步和各地实际应用情况,及时修订年度技术指引和制定主推技术模式。
(五)指导高标准保护性耕作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
(六)承担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LiaoNi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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